第一條 附加險的效力
附加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可附加于經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認可的含重大疾病定額給付責任的有效保險合同(不包括《防癌終身保險》)(以下簡稱主險合同)。
在本附加險有效期內,主險合同終止或中止的,本附加險效力終止。
第二條 被保險人
本附加險的被保險人為主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有效期內首次患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本公司將視同其患主險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并按主險合同的有關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主險合同項下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對于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患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生效前已患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因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被隔離的,或因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觸而被隔離的;
2、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期間確診為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
3、主險合同的責任免除事項;
4、主險合同失效的。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險保險期間為一年。
若主險合同在本附加險開始銷售前已經生效的,在本公司發布有關公告后,本附加險保險期間自本公司收取保險費、并出具附加本附加險的通知函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險開始銷售后投保本公司認可的含重大疾病定額給付責任的保險的,本附加險在本公司收取保險費后,與主險合同一同生效,保險期間至約定的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第六條 保險費
本附加險保險費應于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率詳見附表。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本特約的受益人為主險合同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 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有效期內首次患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1、主險合同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本公司出具的附加本附加險的通知函或其他有效證明;
3、保險費交費憑證;
4、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5、國家衛生行政機關指定的醫院或國家正式衛生檢疫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6、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如委托他人代為申領,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第九條 特別聲明
本附加險未盡事項,適用主險合同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附加險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險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釋義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為一種傳染性強的呼吸系統疾病,世界衛生組織(WHO)稱為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需由國家衛生行政機關指定的醫院或國家正式衛生檢疫機構的醫師確診,且符合下述臨床診斷標準1+3+5條及以上,或2+3+4+5或2+3+5+6條:
1、與發病者有密切接觸史,或屬受傳染的群體發病者之一,或有明確傳染他人的證據;
2、發病前2周內曾到過或居住于報告有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現繼發感染病人的城市;
3、發熱(體溫>38℃),可伴有咳嗽、胸悶,嚴重者出現呼吸加速、氣促或明顯呼吸窘迫的癥狀;
4、實驗室檢查顯示外周血白細胞計數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細胞計數減少;
5、肺部X線顯示片狀、斑片狀浸潤性陰影或呈網狀改變;
6、抗菌藥物治療無明顯效果。
若國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診斷標準有變化的,本公司將按照其新頒布的診斷標準執行。
附:
附加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險費率表
(主險保險金額 1000元)
保險期限 1年
保險費率 1元
注:
凡《附加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險》責任項下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主險合同生效已滿10日的,本公司將按主險合同當時有效的保險金額全額給付保險金。
附加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險
極短期費率表
(主險保險金額 1000元)
保障期間(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保險費率(元) 0.20 0.30 0.40 0.50 0.60 0.70 0.75 0.80 0.85 0.90 0.95 1.00
注:
本費率表僅適用于本附加險銷售時主險保單已經生效的情形;附加險保單的保障期間為保單生效日距主險保單下一個生效對應日的期間(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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