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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無憂少兒重大疾病保險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5日 19:28 新浪財經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書、變更申請書、復效申請書、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保險人范圍:凡出生滿三十天以上、十六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范圍:被保險人父母或者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內,被保險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實施本合同所指手術,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本合同效力終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險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實施本合同所指手術,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術是指: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川崎氏病(伴有冠狀動脈瘤)、進行性脊肌萎縮癥、病毒性腦炎、化膿性腦膜炎、暴發性肝炎、Ⅰ型糖尿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良性腦腫瘤、重要器官移植、重型腦損傷、嚴重燒傷、雙目失明、肢體缺失。

  三、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將按所交保險費(不包括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上述“所交保險費”不包括被保險人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所增加的保險費。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實施本合同所指手術,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六、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項情形時,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將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從所交保費中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余額。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期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五周歲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保險金額最低為人民幣一萬元。

  二、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期間與保險期間相同。投保人交納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保單載明的生效對應日交納其余各期保險費。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須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 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變更。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未及領取保險金而身故時,重大疾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實施本合同所指手術,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由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附有病歷、必要病理檢驗、血液檢驗及其它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書。

  二、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返還所交保險費: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如委托他人代為申領,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從所交保險費中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余額。

  第十四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保險單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并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六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從所交保險費中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余額。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釋義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種逆轉錄病毒,它具有極強的迅速變異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體液(如: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種器官中,并通過含HIV的體液交換或器官移植而傳播。HIV直接侵犯人體的免疫系統,破壞人體的細胞免疫和體液免疫功能。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學名為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終生傳染性疾病。HIV破壞人體的細胞免疫和體液免疫系統,使人體發生多種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腫瘤,最終導致被感染者死亡。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利息:以“計息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者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銀行行業指導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利息率按復利計算。

  認可醫院:指經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級以上非盈利性醫院或者二級以上社保定點醫院。

  重大疾病或手術: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川崎氏病(伴有冠狀動脈瘤)、進行性脊肌萎縮癥、病毒性腦炎、化膿性腦膜炎、暴發性肝炎、Ⅰ型糖尿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良性腦腫瘤、重要器官移植、重型腦損傷、嚴重燒傷、雙目失明、肢體缺失

  1、惡性腫瘤: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公布的“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屬本保險的責任范圍: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種皮膚癌;

  (5)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被保險人初患惡性腫瘤。

  惡性腫瘤的發生日期以病理檢查標本提取日為準。

  2、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指經腎臟病專科醫師確診,因兩個腎臟發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的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療,且透析治療持續十個星期以上。

  3、川崎氏病(伴有冠狀動脈瘤):本保障僅限于伴有冠狀動脈瘤的川崎氏病,且此冠狀動脈瘤于最初急性發病后持續至少6個月。本病必須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兒科醫師確診,必須有超聲心動圖檢查診斷。

  4、進行性脊肌萎縮癥:該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細胞及腦干運動核的神經元退行性變性疾病,必須經由本公司指定的神經科醫師通過肌肉活檢而確診。申請理賠時必須提供肌肉活檢的病理報告。

  5、病毒性腦炎:由于病毒感染引起的以腦實質(大腦半球、小腦或腦干)的炎癥為主要病變的病癥。須導致嚴重及永久性的神經缺陷且持續6個月以上,其診斷須經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或內科感染科醫師確診。

  6、化膿性腦膜炎:由各種化膿性細菌感染引起的以腦膜炎癥或脊髓炎癥為主要病變的病癥。須導致嚴重及永久性的神經缺陷而持續6個月以上者。診斷須根據腦脊液化驗檢查證實并經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醫師確診。

  7、暴發性肝炎: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臟廣泛性壞死并導致肝功能衰竭,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速萎縮;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檢驗急速異常的退化;

  (4)肝性腦病。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藥物中毒所致的暴發性肝炎除外。

  8、1型糖尿病:本病須經本公司認可醫院的內分泌專科醫師確診,能以胰島素注射治療以外的其它方法治療的糖尿病則不在此保障范圍之內。理賠時,被保險人必須連續依賴使用胰島素至少六個月以上。

  9、再生障礙性貧血:指因慢性及永久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貧血、中性白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本病必須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內科血液病專家確診,經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確定為再生障礙性貧血,而且必須接受下列至少一項的治療:

  (1)定期輸血或血液制品(歷時九十日以上);

  (2)骨髓刺激性藥物(歷時九十日以上);

  (3)免疫抑制劑(歷時九十日以上);

  (4)骨髓移植。

  10、良性腦腫瘤:指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醫師確診為腦內非惡性腫瘤,不包括腺瘤、囊腫、肉芽腫、血腫、腦動靜脈瘤或畸形、腦垂體或脊髓的血腫和腫瘤,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經腦計算機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檢查(MRI)確認;

  (2)引起顱內高壓等一系列表現(視神經乳頭水腫、意識障礙、癲癇發作或感覺功能損害)。

  11、重大器官移植:指被保險人接受腎臟、心臟、肺、胰臟、肝臟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組織的移植不屬本合同的責任范圍。

  12、重型腦損傷:指因意外事故導致腦部嚴重損傷而造成永久性腦神經損害,其診斷須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科醫師確診,并符合以下條件:

  (1)經腦計算機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檢查(MRI)確認,同時存在廣泛性腦挫裂傷、腦干損傷及顱內血腫。

  (2)事故發生六個月后,根據日常生活活動評定已確定被保險人在沒有他人協助下,無能力獨立完成至少三項下列事情:洗澡、穿脫衣服、食物攝取、入廁、上下床或上下輪椅或起坐。

  13、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III度燒傷,面積達到20%或20%以上。燒傷面積的計算應符合醫學臨床上普遍采用的《新九分法》的評定標準;III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真皮或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累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后脫落,并需要施行皮膚移植手術。

  14、雙目失明:指雙目永久完全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15、肢體缺失:因治療的需要或意外事故所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自腕關節或踝關節以上完全離斷。肢體的“完全離斷”是指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以上(靠近軀干端)離斷。

  本條款所指永久性神經缺陷指上述疾病自首次確診始的六個月后,經本公司認可醫院的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而無法復原者:

  (1)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2)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

  本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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