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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經常曝出家庭糾紛。近期有媒體報道,投保人朱先生因在受益人一欄填寫“法定”,身故后鬧得妻子與母親因40萬元保險金反目成仇,讓人心痛不已。
2005年,朱先生還屬單身,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10萬元終身壽險和30萬元意外險,受益人一欄填寫為“法定”。可是,就在2008年11月,朱先生剛剛結婚不久,卻意外身故,因此在保險公司賠付40萬元時,朱先生的新婚妻子與母親卻都說這筆錢應該屬于自己。
那朱先生填寫的“法定受益人”該是妻子呢,還是母親,或者是二人兼有?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都有“受益人”這一欄,即在投保人出險后,保險公司將會把保險金賠付給指定人,既可以指定自己、也可以是他人。鑒于人身保險合同的長期性,投保人與親屬的關系在保險期間可能會發(fā)生變化,因此要明確指定受益人,并寫明其姓名、與自己的關系,如果不是親屬,需要寫上身份證號碼。這樣才能避免因投保人“離開”無法做證產生的一系列難題。
據記者了解,目前法庭審判時,若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欄只填寫“法定”字樣,則被視為未指定受益人。既然是“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險金就只能被視為投保人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據我國《遺產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由此可見,妻子和母親在遺產繼承順序上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朱先生的妻子與母親兩人應平分40萬元的保險金。
拍案提醒
專家指出,由于一些保險營銷員不了解我國《保險法》和《繼承法》的規(guī)定,往往投保人在填寫“受益人”時不明就里或猶豫不決時,就建議投保人填寫“法定”,想當然地以為既然是“法定”,就不會有爭議。其實“法定”兩字含義不明,一旦真的需要確定受益人時,卻發(fā)現一時難以找到保險金應屬何人。
因此,保險公司在要求客戶填寫“受益人”時,一定要規(guī)范填寫格式與內容。近期,記者在采訪的過程中,發(fā)現仍有一些保險公司在受益人一欄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將“受益人”默認為“法定受益人”,很容易為糾紛埋下隱患。
另外,投保人更要理解“受益人”填寫的重要意義,否則,很有可能在理賠時就違背了自己的本意,由法律強制將保險金作為遺產繼承,給其他受益人。商報記者 崔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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