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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購買投資型養老險須簽風險提示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01:45 北京娛樂信報
團體養老保險中被保險人繳費的部分應完全由被保險人所有。 在昨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如果保險公司向購買養老保險產品或者團體養老保險產品的投保人推薦投資連結保險等投資型養老產品時不僅要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確提示投資風險,投保人還必須簽字確認。該辦法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養老金本身則要求投資收益穩健,但投資連結養老保險產品等投資性保險產品卻具備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因此在昨日下發的辦法中,監管部門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切實保護投保人利益。《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做到以下方面:保險公司不得誤導客戶,減少糾紛;強化信息披露,提高消費者知情權;減少投保人隨意支配養老保險基金的行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等。 具體來說,首先,保險公司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信息披露材料與保險合同一致,不得通過夸大或者變相夸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高于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誤導投保人;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養老保險業務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養老保險業務的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時,應當在投保人選擇投資方式前,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確提示投資風險,并由投保人簽字確認。 《辦法》還要求在有關團體養老保險合同中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并且要求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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