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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60周歲生日投保算超齡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 10:56 解放日報
鄭志瑛 近日,有營銷員向蔡老伯推銷分紅險,投保單上寫著投保年齡為18至60周歲,蔡老伯是1947年5月生的,似乎已經過了60周歲,但他還是順利通過了核保,簽訂了保險合同。那么投保年齡到底怎么計算呢? 筆者就此咨詢有關保險公司,據介紹,在保險條款中,關于“歲”的釋義為“以法定證件登記的生日為基準日,滿一年為一歲”。也就是說蔡老伯未滿61周歲之前,都算作60歲,應該在投保年齡范圍內。 中國人壽相關人士解釋,在保險條款中,如果未注明不包含起止年齡,一律理解為起止年齡包含在內。而在制定費率時,采取同樣的年齡參照標準。比如某壽險規定,被保險人年齡在25歲至30歲期間是一個費率檔次,只要被保險人在31周歲生日前投保,費率就按照此檔。但如果在31周歲生日當天投保,則按照31歲的費率收取保費。 被保險人的年齡是決定費率的重要依據之一,也是決定可否承保的重要依據之一。保險合同中所說的年齡都是指周歲,投保人在填寫時一定要慎重,按照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上的日期計算。 如果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則要承擔相應責任。《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公司可以在合同成立起兩年內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費。可見,兩年內被保險人被查出真實年齡不符合投保年齡,而且不管是故意隱瞞還是出于疏忽,保險公司都有權解除合同。 如果投保超過兩年,即便不符合年齡限制,保險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這是為了防止保險公司的道德風險,若不設立期限,保險公司可能會在簽訂合同時故意放松,而在出險時解除合同,這對被保險人并不公平。 對于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但年齡告知不真實,保險公司不能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如果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實際支付的保費少于應付保費的,保險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若由于年齡申報不真實而多付保費,保險公司應該將多收的保費退還。 不過,只有年齡的不如實告知可以通過繳費或者比例賠付等方式解決,其他不如實告知,如疾病史等,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如果是因過失未如實告知,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退還保費。 據悉,保險公司專門開發了年齡核保系統,使投保年齡的準確性大大提高,由于年齡問題發生的超齡投保、費率計算不準等問題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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