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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無效原因在哪 投保人絕對不該犯的幾種錯誤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07:44 北京商報
由于缺乏一定的保險知識,加上不負責任的營銷員的花言巧語,投保人很可能就輕率地把保單簽了,但當真正需要理賠時,卻被告知保單并不生效,因為錯誤的根源在投保人這里。通常被投保人忽略的錯誤有:投保重大疾病險時未如實告知、投保人代替被保險人簽名、填寫受益人不明等。在投保過程中,由于投保人自身對于保險知識的缺乏而導致最終出險后保險公司不賠的案例比比皆是。本文通過對投保人所犯的錯誤進行分析,提醒大家在購買保險時應當注意的事項,減少潛在的糾紛,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案例一:投保人不如實告知 案情簡介: 甲某的兒子乙患有癲癇,并且多次復發,在醫院治療時醫生曾在出具的診斷書中注明乙對某些藥物有過敏反應。甲某很為自己的兒子乙擔心,就給他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人壽保險,保險金額30萬元,在投保單的健康告知的“被保險人10年前是否患有下列疾病”一欄中,甲某故意隱瞞了兒子乙患有癲癇的這一事實,填寫了“無”。 后乙癲癇再次復發,在醫院治療時甲某焦急地對醫生說兒子乙患有癲癇,乙對某些藥物有過敏反應,在治療的時候千萬不能用這些藥物。后醫生在出具的診斷書中注明“乙癲癇再次復發”,A保險公司根據醫生診斷書中的注明得知“乙屬于癲癇再次復發”,即乙以前就患有癲癇,此次發病不是初犯,遂派理賠人員前往其他醫院調查,獲取了乙投保前患有癲癇,并且多次復發,在醫院治療的證據材料,于是做出拒賠決定。 律師點評: 人壽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此原則確認于英國1906年的海上保險法,內容包括: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我們先來看違反告知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表現主要有4種: (1)漏報。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對某些事項未予申報,或者對重要事實誤認為不重要而遺漏申報。 (2)誤告。投保人一方因過失而申報不實。 依照《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3)隱瞞。投保人一方明知該重要事實而有意不申報該重要事實。 (4)欺詐。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故意對重要事實不做正確申報并有欺詐的意圖。 依照《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本案中作為投保人的甲某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這一法定義務的,在投保單的健康告知的“被保險人10年前是否患有下列疾病”一欄中,甲某故意隱瞞了兒子乙患有癲癇的這一事實,其行為后果符合《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A保險公司做出的拒賠決定是正確的。
案例二:投保人代替被保險人簽名 案情簡介: 妻子甲為丈夫乙投保了一份生死兩全人壽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但恰逢丈夫出差,于是妻子甲就代替丈夫乙在投保單上簽字,丈夫乙回來后知道了妻子甲為自己購買人壽保險一事,于是很高興,夸妻子甲很關心他。6個月后,丈夫乙因乘坐飛機失事身亡,妻子甲拿著保單去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被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被保險人的簽名不是丈夫乙本人親筆簽的。妻子甲堅決不同意保險公司的做法,主張當時辦理投保時,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并沒有告訴她如果代簽字合同就無效,況且保險公司這樣做太沒有人情味。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律師點評: 通過這個案件的分析,可以說這份生死兩全人壽保險合同確實是無效的,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52條(5)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保險法”第55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在本案中,被保險人(丈夫乙)對妻子甲當時為他購買保險的行為一無所知,更不用說親眼見證,親筆簽字了。雖然事后妻子甲把買保險的事告訴了他,他對此也表示認可,但這些都是口頭上的,并沒有得到他的書面上的同意與認可,也沒有去保險公司辦理補簽字等手續。因此,妻子甲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是絕對無效的合同。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各國保險法之所以都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簽字認可的,合同無效。”做了強制性規定,是為了防止投保人、受益人為騙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由此引發的道德風險,在當代發達國家,保險詐騙罪數量是僅次于毒品犯罪的,特別是當經濟不景氣時,這類社會危害性、隱蔽性極強的犯罪更是直線上升,有鑒于此,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判例法系國家,對此類“被保險人沒有簽字”的保險賠償糾紛案件,一律認定合同無效,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因此,即使有正式保單,但投保時被保險人沒有親筆簽字,合同也是無效的,當然不能理賠。 法律不保護不懂法。本案中妻子甲稱:“保險代理人沒有告訴投保人有關被保險人(丈夫乙)需親筆簽字的事項,沒有屢行告知的義務,因此,責任在保險公司。”這樣說,沒有法律依據。本案中妻子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妻子甲應當對自己代人簽約的行為負責,她如果不知道代人簽約的法律后果,不知道“民法通則”、“合同法”、“保險法”的有關條文,法律可不保護她。 鑒于以上因素,此案中的保險合同絕對無效。 律師建議 案例一: 投保人投保時一定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實際操作中,投保人與許多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有親屬、朋友關系,但也不要礙于面子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可以將以前的體檢結果復印后交與保險公司作為人壽保險合同的附件,同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體檢機構進行體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現在各保險公司這樣的無效保單很多,這同廣大保戶缺乏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有關,當然,保險公司對代理人缺乏必要的培訓也是一個因素。我國的人壽保險業剛剛起步,培育完善、健全的保險市場需要各方面的努力,要完善、健全保險市場,就必須一開始從各方面嚴格執行法律,適用法律,打下堅實的基礎。 (作者系邦信陽律師事務所保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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