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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分析:投資型非壽險期限并非越長越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 15:31 中國保險報
□袁嫄 龐立中 投資型非壽險產品 發展現狀 我國最早出現的投資型非壽險產品,是2000年12月由華泰財產保險公司推出的“居安理財”投資型家財險。繼華泰之后,天安、人保以及太平洋也相繼推出了固定收益率的投資型家財險。但是,由于華泰的“居安理財”和天安的“幸福家財綜合險”回報率過高,存在較大的利率風險,中國保監會于2001年8月停止了這兩種產品的銷售。投資型非壽險產品在新鮮熱鬧了一陣子之后,很快淡出了人們的視線。 2004年2月,華泰推出新一代“居安理財”型家庭綜合險。隨即,華安推出了金龍收益聯動型家財險,人保推出了金牛第三代投資保障型家財險。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推出的投資型家財險均為利率聯動型產品。 投資型非壽險產品 期限分析 我國的非壽險業起步較晚,經驗相對欠缺,在產品開發方面大多以借鑒歐美及日韓等發達國家的經驗為主。由于歐美國家重消費、輕儲蓄,投資型的非壽險產品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而日本的消費觀與中國相似,其開發投資型非壽險產品的經驗較為豐富,所以我國在開發這類產品時大多借鑒了日本的經驗。 根據日本的經驗,投資型非壽險產品的發展有兩個方向:多樣化和長期化。產品的多樣化是由市場需求決定的。而投資型產品的長期化,是由該產品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因為短期投資無法產生較高的收益,唯有延長投資期限才可能獲得高的投資收益,使這類產品更具有吸引力。然而,投資型非壽險產品的期限是否越長越好?需要進行深入分析。 從產品的角度看 對比中日兩國的投資型非壽險產品,雖然我國投資型非壽險產品的期限多為3年和5年,而日本有些投資型非壽險產品的期限長達15年、20年,儲蓄型看護費用保險甚至設計為終身保險,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的投資型非壽險產品也應設定更長的期限。 進一步分析日本的投資型非壽險產品,可以發現,并非所有的險種都有較長的期限。除了看護費用保險為終身保險以外,存在20年期限的產品只有普通傷害保險、家庭傷害保險、女性保險及生活綜合保險。這些長期保險的共同點是它們都以人身作為標的,而以房屋、室內裝潢及用品為標的的投資型家財險(即長期綜合保險)最長只有10年。 這是因為長期保險不僅要求標的具有連續性及不易損耗的特性,而且要求其價值是相對穩定的。顯然,人本身具有這種屬性,而房屋的價格卻是逐年變化的。若保險期限較長,損失發生時標的的價格通常會與投保時的價格有很大的差距,但賠償是按照標的的重置成本來計算的,所以假設投保人一開始是足額投保的,出險時就很可能變成超額投保或者是不足額投保,而所有財險產品的條款都規定,對于超額和不足額的部分都不予賠償。由于投保人在投保時往往不了解這種計算方式,因此在理賠的過程中很容易發生糾紛。 從保險公司投資的角度看 目前,我國的保險公司在開發投資型非壽險產品時,不會設定較長的期限。其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由于保險人向投保人承諾了一定的收益率,因此,產品的期限越長,保險公司所承擔的利率風險就越大。我國財險公司的業務多為短期業務,無需制定周密的策略來防范利率風險是其經營優勢。而產品的期限一旦設計得過長,公司將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來防范利率風險。在現階段,家財險在財險公司的所有業務中只占有很小的比例,顯然,為這一小部分業務增加額外的投入是不合適的。 第二,保險公司可投資的資產種類很少,不利于保險公司有效的規避投資風險。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發達,資產種類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監管限制,財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仍以銀行存款和國債為主,只能進行少量比例的權益類資產(包括基金、股票)投資。在我國現階段,國債的期限大多數都在10年以下,15年期和20年期的國債都只有四種,遠不能滿足財險公司的長期投資需求。因此,為了使資產與負債相匹配,投資型非壽險產品的期限應與我國國債的期限大體吻合。 從投保人的角度看 根據流動性偏好理論,投保人會偏好流動性較強的產品。現有的投資型非壽險產品采取的是躉繳,期滿返還本金及利息的繳費和付款方式。若產品的期限太長,將直接影響其對投保人的吸引力。此外,投保人的實際收益率還受通貨膨脹的影響,通脹率升高意味著投資者的實際收益率降低,甚至可能出現“負收益率”,這時人們會更傾向于消費。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們會更喜歡短期投資,以隨時調整自己的投資、消費比例,尤其是當人們存在高通貨膨脹預期的時候。 結論 投資型非壽險產品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市場上存在的投資型非壽險產品的期限只有3年和5年兩種。根據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盡管利率聯動的投資型家財險能使保險公司更加有效地規避長期投資帶來的利率風險;但由于我國投資環境以及保險公司投資技術的限制,目前的投資型家財險還不應設定過長的期限。另一方面,對于投資者來說,如果經濟處于利率上升的周期,他將更愿意購買利率聯動型的產品;反之,如果經濟處于下降的周期,他將更愿意購買固定收益率的產品。但無論經濟處于何種狀態,投資者都不會偏好期限太長的產品。因此,在我國,投資型非壽險產品的期限不宜設定的過長,不能一味地效仿日本。 投資型非壽險產品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盡管利率聯動的投資型家財險能使保險公司更加有效地規避長期投資帶來的利率風險;但由于我國投資環境以及保險公司投資技術的限制,目前的投資型家財險還不應設定過長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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