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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被追尾為何賠錢更多 無責該不該賠償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 11:30 《理財周刊》
文>>本刊記者/李志軍 交強險推出不到3個月,由“無辜被追尾為何賠錢更多”的案例而引發的爭議甚至訴訟,密集地出現在北京、上海、南京、哈爾濱等多個城市。無責賠償,一個新的名詞,體現著新道路交通法以人為本的精神,體現著交強險讓全社會受益的原則。然而,在現實執行中遭遇到種種尷尬。 而這種尷尬和爭議,自黑龍江律師李濱8月29日給保監會的一封建議函,再一次成為公眾和社會的焦點。 財產損失無責賠償 無法律依據 在給保監會的這封建議函中,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李濱認為:“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已經購買交強險的無責任方,也要承擔無責賠償400元的做法與法律相悖。” “機動車作為道路交通參與者中的強者,與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和行人這些弱者相比,自然應該承擔較多的注意義務。因此,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對機動車一方實行無過錯原則也就順理成章了。”李濱說,“但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同為高速運輸工具,它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就應該按照過錯原則來承擔各自的侵權責任。” 李濱的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他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不同的機動車,雖然具體的結構、性能用途各異,但同為高速運輸工具,因此,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間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自然應該按照“過錯原則”來承擔各自的侵權責任。 “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原則,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的情況不同。”李濱分析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作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相比更具危險性。機動車作為道路交通參與者中的強者,與非機動車和行人這些弱者相比,自然應該承擔較多的注意義務。所以,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對機動車一方應實行無過錯原則。 李濱介紹說,交強險本質上是責任險。所謂責任險,按照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從上述規定可知,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只有當被保險人購買了責任險,且被保險人依法應該承擔第三者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因為發生了保險事故,才可能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被保險人不承擔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也就無需作出任何的賠償。 對此,李濱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進行了詮釋。“這一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因此,財產保險業、地方保險行業協會及有關監管部門應該正確解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避免行業損失。”李濱說,“作為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為依據之一而制定的簡稱交強險條例,自然也不能夠違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責任承擔原則。” 交強險“無責財產賠付”不合理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機動車一方具備法定免責條件的才可以適當免責。”李濱的這一看法,得到了來自保險界權威人士的支持。 復旦大學保險系主任徐文虎教授認為,交強險“無責也要賠償財產損失”的規定,來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出臺這個政策初衷是以人為本,為的是保障行人、騎車人或者司機的權益。”徐文虎說。 目前,世界各國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就保障內容來看分為兩類:一類是僅對人身傷亡的保險,如我國臺灣地區、日本和韓國等東南亞國家和地區;另一類是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保險,如美國、德國、英國等國家。我國這次配合新道交法出臺的強制三者險——“交強險”顯然屬第二類,既保障人身傷害部分又保障財產損失部分。 徐文虎認為,人身傷害部分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比較容易理解,主要是考慮到機動車是鋼鐵、是“強者”;非機動車或行人是肉體、是“弱者”,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碰撞時,處于“強勢”一方的機動車即使沒有過失,也應承擔責任。這一原則的適用,極大地體現了社會對于生命權的尊重,這也是制定強制保險的宗旨。 但是,財產損失部分是否同樣適用于無過錯責任原則呢?從國外一些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國家和地區的強制保險實踐來看,也大都在“無責”情況下,只負責人身傷害部分的賠償,而不對“無責”財產損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美國的無過失保險制度僅針對被保險車輛車上人員以及行人的人身損害部分,財產損失仍沿用過錯責任賠償方式。再如:我國臺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相當于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范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其中,可以看出不涉及“無責”財產損失部分的賠償。 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冬也認為對機動車之間的財產損失使用“無責賠償”是不合理的,而且還徒增了交強險的費率。 “《道路交通法》關于無責賠付的規定沒有點到根子上。”吳冬告訴記者,其實根本問題還是出在《道路交通法》上,其76條對無責賠償的規定本身就有問題。 吳冬說:“交強險中出現的這種尷尬,實際來源于立法的問題。”從這一點來說,李濱的建議函實際效果不會很大,因為《道路交通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保監會沒有權利對它進行修改。 在吳冬看來,財產損害部分不應該是屬于交強險的范疇,而屬于商業保險的范疇,交強險就應該集中體現保障人身傷害賠償。 鉛筆經濟研究社研究員李子旸認為,交強險中關于司機無責也要承擔賠償的規定是一個低劣政策。不但消費者不滿意,保險公司也擺出一副無法盈利的架勢。是一個雙輸結局。 查閱更多精彩理財文章,請登錄第一理財網(www.Amoney.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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