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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內保險糾紛20日搞掂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 11:00 信息時報
調解委員會直接處理糾紛 據廣東省保監局統計,今年上半年,廣東省保監局共接受信訪事項196件,其中保險合同類的就有124件,占到了63%。廣東保監局有關負責人指出,保險合同糾紛主要集中在代理人開展業務時不如實告知、誤導、退保金額不合理、保險公司拖延理賠、拒賠等方面。 業內人士指出,保險合同糾紛成投訴焦點,原因有很多,如保險條款繁雜、專業術語過多,社會公眾的保險知識不足、保險公司的理賠管理水平和服務工作存在欠缺等等,一旦發生合同糾紛,處于弱勢的投保人只能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反映出我國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機制的欠缺。 昨天,調解委員會向社會承諾:如果市民與保險公司發生理賠糾紛,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下,都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員在收到材料后兩個工作日內確定調解時間、地點,自受理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最長不超過1個月。 廣東保監局副局長袁序成指出,很多市民往往是直接向廣東保監局、消委會或媒體投訴,但是這些渠道并不能直接處理糾紛,只能通過間接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調解委員會的成立,可以為市民提供解決糾紛的暢通且便利的渠道。 市民不需承擔費用 中大講師顧先生提出疑問:“調解就會涉及費用,是不是到時又會轉嫁給消費者呢?”對此,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楊玉芝表示,消費者個人不必為此“掏一分錢”,調解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如調解員因調解而可能發生的費用,包括調查費、差旅費和鑒定費),由當事保險公司承擔,不向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另外,投訴人如果拒絕接受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或者在簽署調解協議書后反悔,仍然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了解,目前調解委員會僅受理保險理賠類的保險合同糾紛。在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展至其他類型(退保、續保、承保等)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糾紛。 廣東保監局副局長袁序成指出,行業糾紛調解工作是新生事物,尚無經驗可循。廣州是全省的中心城市,保險業務量較大,市民投訴相對較多,因此選擇廣州地區率先試點,暫時不受理廣州地區以外的糾紛,待取得經驗后,再向全省推行。 ■相關鏈接 調解糾紛的7個先決條件 1.所涉及的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是省協會保險會員公司; 2.糾紛雙方中保險消費者一方須為保險個人消費者; 3.當事的保險會員公司對該糾紛有明確處理意見,而糾紛的另一方不接受; 4.糾紛經當事公司處理后6個月以內的; 5.不涉及第三方利益; 6.未經訴訟或仲裁程序; 7.糾紛金額不高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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