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n';
//判斷articleBody是否加載完畢
if(! GetObj("artibody")){
return;
}
article = '
\n'
+ GetObj("artibody").innerHTML;
if(article.indexOf(strAdBegin)!=-1){
str +=article.substr(0,article.indexOf(strAdBegin));
strTmp=article.substr(article.indexOf(strAdEnd)+strAdEnd.length, article.length);
}else{
strTmp=article
}
str +=strTmp
//str=str.replace(/>\r/g,">");
//str=str.replace(/>\n/g,">");
str += '\n 文章來源:'+window.location.href+'<\/div><\/div>\n';
str += '\n |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
|
司法解釋為交強險過渡期理賠定規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3:17 解放日報
司法解釋為交強險過渡期理賠定規則 本報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確,今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為商業保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后,各地法院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也即是說,新老保單并存的期間內,一旦被保險車輛出險,應分別執行各自合同約定的賠償原則、賠償標準,不能混為一談。 保監會有關人士表示,“這相當于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5條有了一個全國性的司法解釋。” 今年8月初,王先生駕駛一部投保交強險的轎車,與一部投保舊商業三者險的轎車發生碰撞,由于交強險實行“無過錯賠償”,王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必須賠付最少400元、最高2000元的車輛損失,而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只需根據交警的責任認定情況,確定最終的賠付。 按照交強險實施的要求,到明年7月1日前,商業三者險和交強險并存。在交強險施行前一段時間,大量客戶續保商業三者險,有的客戶在未將原保單退保的情況下,就重復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因此目前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有相當一部分是投保了舊商業三者險,交強險過渡期新老保單的理賠方式引發了不少糾紛。 而有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這一新的全國性的司法解釋,將使保險公司擺脫交強險過渡期內交通事故發生后如何理賠缺乏統一標準的尷尬狀況。具體到像王先生這樣發生交通事故者,各地今后將不會再發生理賠第三者傷害標準不一的問題。 作者:蘇微佳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