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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型將停售 新版健康險有望降價八成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6:21 華商網-華商晨報
曾經風靡一時的“返還型”健康保險被宣告壽終正寢。中國保監會剛剛頒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做出明確規定,從9月1日起,醫療保險產品和疾病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這意味著返還型健康險將被功能更加純粹的健康險產品所替代。日前,多位保險專家和保險公司精算師均表示,在返還型健康險被叫停后,刪除了有關生存給付的責任,保險公司以后開發的新版健康險的價格將會大幅下滑。 事件回放 保監會叫停返還型健康險 目前市場上存在兩種返還型健康險,一種是由一款人身險主險附加健康險所形成的產品組合,另一種則是單獨的返還型健康險產品,保監會叫停的是后者。 長期以來,包含生存給付責任,這是保險公司推銷健康險時的一大賣點,因為消費者會有一種心理,他們不樂意自己買健康險的花費最后因為沒有生病而“打了水漂”。附加了生存給付責任的健康險產品則承諾返本,迎合了消費者的這一心理。 而剛出臺的《辦法》明確表示,健康險此后分為疾病、醫療、失能收入損失和護理保險四大類,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這表明健康保險將取消理財功能,只保“健康”,不再分紅、返還。 叫停原因 價格太高消費者多卻步 因為附加了生存給付責任后,健康險產品需要相應地承載一項與壽險產品類似的功能———它要對抗的不僅是疾病風險,而且要對被保險人非疾病引起的生死“負責”。“這有點類似‘準壽險產品’,十分不合理。”首都經貿大學保險專家朱俊生對記者說。 據合眾人壽保險公司總部產品精算部副總經理曹勇介紹,長期以來,我國的健康險施行的就是這種捆綁式銷售,就是它和壽險產品或者是與壽險產品的某些功能捆綁在一起,打包賣給消費者。例如,健康險通常被附加其他功能,如分紅、返還等,目前最普遍的就是所謂返還型的健康險。 “這樣會造成一個突出問題,它的價格很高,動輒數千元,消費者不免望而卻步,但實際上很難體現它獨特的疾病風險的管理能力。”朱俊生說。盡管這類健康險引起了消費者的關注,而大部分消費者被擋在了高價之外,朱俊生認為,價格過高是我國健康險目前無法順利推廣的一個重要因素。 賠付太高保險商吃不消 其實,經營這種產品的保險公司也暗暗叫苦,因為他們發現,做健康險買賣是“賠本賺吆喝”。 曹勇告訴記者,健康險賠付率高是目前國內外普遍存在的一個現象,保險公司經營起來風險很大。很多國家都不得不相繼出臺優惠政策鼓勵發展健康險,否則,保險公司的健康險經營難以為繼。 此外,業界分析監管機構叫停返還型健康險的一個重要誘因是,中國人的平均壽命延長。今年1月1日起,保監會發布的《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00-2003)》(簡稱“新生命表”)正式實施。新生命表中,男性平均壽命為79.7歲,比原生命表提高了4.8歲,女性平均壽命為83.7歲,提高了4.7歲。 因此,返還型健康險產品的結構、保障范圍和價格已不符合市場要求,國內保險公司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產品不得不做出調整。 保戶權益 老保單利益不受影響 中國保監會官員告訴記者,返還型健康險在我國存在時間已經很長,不可能所有的返還型健康險在9月1日大限之后立刻消亡。“新老產品之間將有一定的過渡期。不過,9月份后推出的新產品一定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而老保單已經具有合同法律效力,消費者不必擔心已經購買的健康險保單因此而受到影響。” 而所有接受記者采訪的保險公司也表示,新舊保單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消費者的利益不會因此受損。“老保單老辦法,新保單新辦法,之前售出的‘返還型健康險’不會受到牽連,被保險人可繼續享有保單所規定的利益。”保險公司服務熱線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前景展望 “新”險種有望降價八成 新規出臺了,健康險市場面臨變局。而一個直接而明顯的變化將來自價格。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假設保險金額為一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附加一萬元的生存保障(返還),如果保費把這個生存保障取消的話,保費起碼會下降80%左右。 保險專家朱俊生認同降價的說法:“如果保障責任減少了,保險產品理應降價。” 曹勇認為,更確切地說,不是健康險要降價了,因為改版后健康險已經不是原來的險種了,它的保障與以前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它們已經不具備可比性了。據《北京晨報》 ■新聞鏈接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9月1日起實施 中國保監會14號正式發布了我國首部規范健康保險經營行為的法規———《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辦法》所稱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方式對因健康原因導致的損失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根據規定,1年期以上的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并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猶豫期不得少于10天。 《辦法》分總則、經營管理、產品管理、銷售管理、精算要求、再保險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五十三條,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名詞解釋 生存給付責任 通俗地說,它指的是被保險人活到保單上約定的年齡或者約定的期限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付給被保險人一筆生存金,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也就是大家常說的“有病賠錢,無病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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