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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財險的投保索賠之道 不同物品賠償方式有異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11:55 《理財周刊》
文/本刊記者 陳婷 (文前提要) 每年盛夏長三角地區臺風頻發,給很多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而日常的入室盜竊、水管滲漏、煤氣管道滲漏等安全隱患距離我們其實也不遙遠。諸如此類的現象,都提醒市民最好能購置一定的家庭財產保險。 家里保了5萬元財產險,電視、空調等遭到雷擊,是否可賠,怎么賠?水管漏水,地板受損,怎么賠?在銀行買了儲蓄型家財險,家用電器受損,又該怎么賠? 在家財險投保率普遍較低的現象之下,市民對于家財險不夠了解是一個重要原因。那么,讓我們共同來了解一下,家財險投保和理賠過程中有哪些奧妙。 怎樣填寫“保險金額”? 現在家財險種類很多,不管銷售渠道在哪邊,僅從投保金額與保費關系上來看,主要是分為定額投保和不定額投保。 比如,很多公司有100元、120元或150元的家財險保單,其中所含有的保障責任和保險金額是事先確定好的,投保者不可以按照自己家里的財產狀況重新修改,但可以根據需要購買多份。 還有一種,就是投保者可以從備選的保障項目中自由選擇個人需要的,每個項目的保險金額也要分別列清,如房屋及其附屬裝修是多少萬元,家用電器準備保多少萬元等等。然后保險公司會依據你所選的保障種類和責任,分別核定費率,再給出一個總價格。 此時,每個保障項目的金額怎么填寫,還是挺有講究的。因為如果投保時所填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就成了超額保險。 記者經過對多家財險公司的咨詢發現,對于超額保險的情況,出險后保險公司通常會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若投保人出于惡意,企圖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超額投保,則合同無效;二是保險合同訂立后,由于保險財產的市價下跌,以致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額大于保險價值的,賠償額只能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超過部分的保額無效,連保費也不會退還。如市民小陶在2004年12月投保家財險時選擇了“室內財產”項目,并在投保單上告知自家的1臺25英寸純平電視機價值3000元(2004年初的購買價),在2005年夏天的臺風災害中因漏電損失。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后得知,目前同類電視機已經降價到1800元,因此小陶最后只能得到1800元現金賠償。 所以說,家財險保額并非越大越好,真正理賠時,一般會取保額和物品實際價值中較低的那一個,一味求大,往往最終只能是“多貼了保費又得不到超額保障。” 可以在多家公司投保么? 除了超額投保之外,一些市民還可能有意無意地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 林先生半年前在A公司投保了5萬元保額的家財險附加盜搶險,而在投保3個月后,林先生單位又在B公司投保了3萬元保額的家財險附加盜搶險,保險期限均為一年。 一個月前,林先生家被盜,有效索賠金額為5000元。由于事故發生時林先生所投保的兩個保險都在有效期內,因此采用了比例分攤賠償法,A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僅為5000元有效索賠額中的八分之五,即3125元,B公司應負賠償金額則為5000元中的八分之三,即1875元,總和仍為5000元。 對于這類同一期間在多家公司投保的“重復保險”, 我國《保險法》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公司只需要按照比例承擔的方式分攤賠償責任,投保者獲得的賠付總數則不能超過構成有效索賠的損失總額。不然,投保人不僅通過保險彌補自己的損失,而且還額外獲得了一部分“凈收入”。 從投保人的角度來說,當然可以購買多份保單,但總保險金額最好不要超過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否則就是拿保費開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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