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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健康險猶豫期最少十天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9:15 每日新報
據新華社電 據保監會昨日消息,保監會日前頒布了我國首部規范健康保險經營行為的法規———《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辦法》所稱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方式對因健康原因導致的損失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辦法》明確規定,凡經營健康保險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均應當建立健康保險業務單獨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等,對不符合條件的公司,保監會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另外,保險公司應當對從事健康保險核保、理賠以及銷售等工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保險專業培訓;應當高度重視被保險人的隱私保護,建立健康保險客戶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等。 根據規定,1年期以上的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并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猶豫期不得少于10天。 1年及以下期限的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可進行費率浮動;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可根據投保團體的具體情況,對保險金額、給付比例、除外責任等產品參數進行合理調整。 《辦法》強調,健康保險的保險條款和費率,應當報保監會審批或備案。否則,保監會可責令停止銷售該產品。 《辦法》分總則、經營管理、產品管理、銷售管理、精算要求、再保險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五十三條,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何為保險猶豫期 猶豫期也叫冷靜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險人簽收保險單后一定時間內,萬一感到后悔,或是對所購買的保險不甚滿意,可以無條件要求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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