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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解釋:對接期車輛出險按各自標準理賠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07:21 深圳新聞網-深圳特區報
新老保單事故賠償存疑最高法院給出明確說法 對接期車輛出險按各自標準理賠 深圳保險業人士認為:商業三責險“身兼兩職”的時代宣告結束 【據新華社北京8月10日電】(記者毛曉梅 南辰 曉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尚未投保交強險的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商業三責險”)老保單,出了險是仍按老辦法賠,還是按新的辦法來賠?發生賠償糾紛法院該如何審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明確說法。 日前,最高法院在一個抄送給保監會的文件中首次明確,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為商業保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后,各地法院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舊商業三責險保單與交強險保單并存的這個時期,一旦被保險車輛出險,應分別執行各自合同約定的賠償原則、賠償標準,互不排斥。這意味著,新老保單“對接期”最大的懸疑和分歧終得化解。 “對接期”遭遇賠付尷尬 據了解,目前的車險業務中仍有相當部分是7月1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舊商業三責險保單,由于其保險期限為一年,因此老保單將一直存續到明年6月30日止,到明年7月1日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才能全部“對接”上,屆時所有的車輛都應該且必須持有交強險。 這個“對接期”,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理賠查勘中難免存在“兩套標準、兩種賠付”的局面。 假如投保了交強險的A車與持舊商業三責險保單的B車相撞,由于交強險要賠償物損,且實行“無過錯賠償”,因此A車必須向B車最高賠付2000元車損,即使完全無責也要賠400元。而B車按照有責賠付原則,不一定要向A車賠償。如此,雖是同一起車禍中的受害人但可能獲賠不一,甚至出現無責方須為肇事者買單的局面。 “對接期”賠付尷尬,主要是由于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的賠償原則、范圍不同所致。交強險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的,交強險除保障人身傷亡外,還要保障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且不論機動車車主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 各地理賠標準不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5條規定,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交強險。對于這條規定的精神該怎么落實,各地法院執行不一。主要分歧在于2006年7月1日前出單、7月1日后出險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合同約定還是按照條例規定的新的賠償標準。 從7月1日起,交強險已實施了一個多月。當前在地方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人為地把商業三責險劃出6萬元保額要求保險公司按交強險來賠,超出6萬元部分才按商業三責險合同來賠。這樣的措施刺激了相關訴訟案件大量增加,令保險公司面臨巨大經營風險,利益受到很大影響。 高院給出司法解釋 記者從保監會了解到,今年4月19日,最高法院就針對浙江省發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正式函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該函明確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為商業保險,指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后,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7月26日,最高法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轉發了該函,請各院參照執行,同時將該函抄送保監會。 8月初,保監會已將最高法院相關函件悉數下發至各地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保監會產險部主任郭左踐說,“這次最高法院向全國轉發,相當于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5條有了一個全國性的司法解釋! 郭左踐告訴記者,今年7月1日舊商業車險條款已全部廢止,7月1日后起期的商業車險產品都進行了與交強險責任相搭配的調整。 相關新聞 深圳保險業界: 三責險不再“身兼兩職” 【本報訊】(記者徐強)自今年7月1日到明年6月30日,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并存。對這段時期內車險賠付按什么標準執行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給出了明確的說法。深圳保險公司專業人士認為,兩種險種的責任明確后,商業三責險曾經“身兼兩職”的時代將就此宣告結束。 7月1日交強險實施后,由于既存在交強險保單,也有商業三責險保單,我市很多保險公司在處理車輛出險賠付時,也都碰到過“不知所措”的局面。 兩種保險界限劃清 華安保險公司一位專業人士介紹,商業三責險的特點是有責賠付,即只有是投保人的責任,保險公司才會按商業三責險的合同給予賠付。而交強險的特點是無責賠付,即無論是否投保人的責任,只要發生損失,保險公司都要在交強險額度內賠付。但自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處理起尚未投保交強險的商業三責險老保單就十分麻煩。舉例來說,尚未投保交強險的商業三責險老保單車主出險后,責任不在他,按照商業三責險合同規定,保險公司無需賠付,但按照交強險規定,車主又要負責,因此有讓商業三責險承擔交強險責任的案例。現在高院給出了明確的說法,徹底劃清了商業三責險與交強險的“界限”,商業三責險承擔部分交強險責任的時代就此宣告結束。 理賠有了明確依據 深圳保險同業公會有關負責人也認為,高院的明確說法打消了保險公司面對新老保單賠付時的困惑,有助于解決出險當事人的糾紛,這使得保險公司在賠付時有法可依,并保障了保險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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