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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四種損失不賠償 合同具體條款昨出臺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9日 06:34 揚子晚報

  新華社電中國保監會28日向社會公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簡稱“交強險條款”)。作為交強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交強險條款是消費者在投保前需仔細閱讀的。

  根據該條款,投保人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費按照保監會批準的交強險費率計算。對于被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
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保監會確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條款中載明,在5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8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條款明確表示,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有以下四種: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交通事故的損失;二是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是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是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條款亦載明,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
交通安全
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系的浮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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