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湖社保巡禮之八
上班途中受傷哪種屬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有十分明確的規定。但是,有時因當事人理解不同,時而產生歧義。鑒于此,羅湖社保管理處依據法規認真把關,符合規定情形的,認定為工傷;不符合規定情形的,不認定為工傷,既保護了參保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
出差遭遇交通事故認定工傷
深圳某環境公司員工羅某,去年底出差鄭州,辦完事后準備去機場搭乘飛機到另一座城市,繼續他的業務。早上6時許,羅某乘搭出租車去機場,當出租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到達一立交橋出口時,與立交橋北端橋壁相撞,造成乘車人羅某頭部受傷,當場死亡。
事后,深圳某環境公司向羅湖社保管理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羅湖社保管理處對事件進行了仔細調查,并很快作出認定:羅某因工外出途中因交通事故致死,該員工上述情形,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因此,認定該員工屬工傷。因羅某已參保,羅某親屬可按規定得到法定工傷補償。
上班與機動車相撞認定工傷
另一起員工在深圳市內發生的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也被社保羅湖管理處快速認定為工傷。去年下半年某天凌晨3時多,深圳某食品公司員工何某騎自行車上班,路經嘉賓路與人民南路交叉十字路口時,與正在行駛中的一輛出租車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發后,出租車司機撥打醫療急救熱線120和交警報警電話122求助,傷者后被120急救車送往羅湖區醫院搶救。據醫院介紹,傷者何某腦部某血管破裂導致頭部內大量積血,于當天上午7時40分因呼吸系統衰竭,宣告其正式死亡。法醫鑒定結論認為:死者何某系生前頭面部與鈍性物體碰撞致顱腦損傷死亡。何某所在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羅湖社保管理處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后被認定為工傷。
上班途中發生非機動車事故不屬工傷
據羅湖社保管理處某負責人介紹,并不是所有上班途中發生事故都能認定為工傷,如非機動車事故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他介紹了這樣一個例子,某公司有一名員工,一天上班途中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時被一輛自行車撞倒,由于該員工年紀較大,被撞成骨折。當時該自行車主見情況不好,就溜之大吉。該員工通過治療現已康復,前不久他向公司提出,他治療的這段時間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并要求公司支付醫藥費等相關費用。
該社保負責人說,該名員工受傷不應算是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對工傷有如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該名員工發生事故時,雖然正在上班的途中,從事故發生時該員工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這點上,可以看出該員工對該事故的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但由于該事故是由自行車違章引起的,而非機動車違章,因而該事故不屬于機動車事故,該員工發生的這起事故也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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