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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實告知不能濫用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7日 09:42 每日經濟新聞

  案例剖析 秦曉華 每日經濟新聞[2006-04-17]

  2003年6月,張先生以自己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父親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障期限終身,含有重大疾病及身故保障5萬元,年繳保費為2100元,繳費期20年。

  繳納兩次保險費后,張先生因突發腦溢血不幸于2004年9月15日死亡。悲痛之余,張父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5萬元。

  保險公司在理賠前,到有關醫院調閱病史資料,發現張先生在買保險前,曾經因受傷做過一項外科手術,并住院治療。而在張先生投保時,須填寫的健康告知書上沒有明示。于是,以“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為由,拒絕賠償。

  張父無奈之下,只得訴諸法律。對此案,一審法院認為:“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應當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對保險人如實告知……由于張某在投保前,確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此,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是有依據的。

  一審判決后,張父不服,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判決沒有事實依據,對保險法的理解明顯不當,請求依法改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5萬元。二審法院經過調查取證,最終判令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險金。張父經過幾番波折,終于拿到了應得的死亡保險金。

  二審法院認為,張先生投保前雖有部分事實,沒有告知保險公司,但他的死因是腦溢血,與曾經因刀傷住院并沒有醫學上的直接聯系。因此,不能確認張先生有違背誠心、追求不當利益的惡意,這一未告知事實與理賠事由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因此,保險公司不得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必須全額支付賠款。業內人士提醒廣大保險消費者:現實理賠中,保險公司因“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的案例時有發生。消費者應當掌握合理的依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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