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曉華 每日經濟新聞
去年6月,龔先生經過再三考慮,決定將2002年初購買的一份養老保險退保。他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按照保單現金價值表,支付9000多元的退保費。不料,實際到手的錢少了3000余元,何故?原來,這都是保險費“自動墊繳”條款惹的禍。
在龔先生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有關于“保險費過期未付處理方式”的約定,其中有一條是“保險費自動墊繳”條款。龔先生在投保時,選擇了保險費若過期未付,則由現金價值“自動墊繳”的方式。
也就是說,如龔先生在每年約定的繳費期過后的60天內,沒有按期繳付續期保險費,保險公司就會先行墊付欠繳的續期保費,這筆費用是從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中扣除。
所謂保單的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也可稱為“退保價值”。這部分價值是客戶已繳付保險費的總和,減去保險期內保險成本的余額,屬于投保人所有。
由于龔先生在去年年初的繳費期之后的60天寬限期內,沒有及時繳納保險費,也沒有提出退保申請,保險公司便按“自動墊繳”條款,墊付了當年的保險費3000余元,以維持保單繼續有效。相應地,龔先生提出退保申請時,保單的現金價值也減少了3000余元。
據專家介紹,“自動墊款”條款的初衷在于防止投保人由于疏忽等原因,未及時續繳保險費,造成保單失效,喪失保險單原有的保障功能。但在這個案例中,龔先生卻由于未弄清楚保險費“自動墊繳”條款,錯過了最佳退保時機,從而蒙受了經濟損失。在此提醒保險消費者,在投保前要慎重對待保險合同的條款,尤其對于一些可選項,一定要弄清楚確切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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