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投保人交錢不等于保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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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1日 10:57 新聞晚報 | |||||||||
主持人:每一份保險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險責任,保險不是“百險皆保”,也不是只要交了保費就一定能夠獲賠。作為一個理性的消費者,對自己負責任的態度是事先了解清楚所買的保險,可以承擔哪些保險事故的責任。 案例一 偏要代簽名
雖然明知保單不能代簽名,但黃先生一直想為遠在國外工作的妻子買了一份定期壽險圖保障。在簽保單之前,黃先生告訴代理人:“我的妻子不在國內,我代簽一下吧。”代理人默許了黃先生的行為。 當黃的妻子在三年后不幸病逝,黃先生打算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時,才開始擔心自己的代簽名保單要不要緊。黃先生抱著僥幸的心理:“人在國外,總不可能為一份保單趕回來簽字吧。”但是保險公司很快明確回復黃先生:經核對筆跡,被保險人一欄是由投保人黃先生代為簽字的,其妻子沒有在保單上親自簽名,因此作出拒賠決定。事后,保險公司對誤導客戶的代理人做了嚴肅處分,但黃先生受到的經濟損失卻已無法彌補。 點評:由于黃先生購買的這類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給付條件,因此必須要征得被保險人的許可或書面簽名,沒有任何捷徑可走。 案例二 瘋搶“便宜貨” 隨著新生命表的制訂,部分代理人開始奔走相告“重疾險要漲價啦”,“分紅險可避遺產稅”……并向老客戶和新客戶灌輸這一概念,游說客戶加保這兩款產品,或讓新客戶“抓住最后的投保機會”。代理人的這些說法,讓周先生有“過了這村,就沒這店”的感覺,于是他在去年年尾分別投保了多份重疾險、分紅險,年繳保費高達2萬元。 但是隨著調整結束,周先生發現自己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在調整后價格僅差17元/年,另一類重疾險價格不升反降,這才發現自己搶來的并不是“便宜貨”。 點評:不要被代理人的“停售幌子”所迷倒,更不要圖便宜買了自己并不需要的產品。根據保險定價的原理,若真的采用新生命表定價,純保障類的定期壽險產品價格應該下降;而儲蓄類的終身壽險產品由于對死亡率不敏感,價格的變化將很小;以終身養老金為代表的年金類產品,由于預期死亡年齡提高,保險公司需要支付年金的時間更長了,因此可能出現漲價。但由于保險公司是自行決定定價用哪張生命表的,因此具體產品價格如何變化,將要看市場的狀況,不可能出現“必漲無疑”的情況。 友情幫助 投保之前看什么 在選擇保險公司和產品之前,應當把握條款中的關鍵內容,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主要應把握合同中的——— 保險責任條款。該條款主要描述保險的保障范圍與內容,即保險公司在哪些情況下須理賠或如何給付保險金。這也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產品后核心利益所在。 除外責任條款。該條款列舉了保險公司不理賠的各種事故狀況,消費者購買保險后要小心回避這些狀況的出現,避免發生事故而不能理賠。 核實保險合同上可填寫的內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是否有誤;有無保險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及總經理簽字;合同中的保險品種與保險金額、每期保費是否與你的要求相一致;投保單上是否是自己的親筆簽名。 看合同中的名詞注釋。此項內容是保險專用名稱統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主要是為了幫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防止理解上出現偏差。 看合同解除或更改情況的規定。一般而言,保險公司除合同條款中列明的情況外,不能解除或終止正在履行的合同,而投保人則可隨時提出解除或終止。但有些保險條款賦予了保險公司單方面調整保障范圍的權力,消費者應避免接受這種“不平等”條款。在重點閱讀以上五方面的內容時,消費者有任何疑問均應及時詢問保險公司,后者有義務如實告知。 作者:□文 崔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