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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告年齡怎么辦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8日 14:54 解放日報

  2002年,張女士為9歲的兒子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險,年繳保費至18歲。但在投保時把年齡誤報為8歲。張女士的兒子近日不幸遭遇意外住院治療,她擔心保險公司以謊報年齡,沒有如實告知為由拒絕給付醫療理賠金。

  年齡誤告屬于保險法中的不如實告知,根據規定,當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由此看來,張女士的擔心不無道理。

  可是,對于年齡沒有如實告知,保險法中又有特別的規定: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據此,張女士兒子的真實年齡符合投保要求,而且投保至今已有3年,保險合同有效,保險公司不能拒賠。不過,張女士投保的保險合同規定,9周歲投保者每年需交保費78.9元,而8周歲投保者每年只交保費69.1元,張女士每年少交9.8元的保費。在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金之前,張女士必須補齊每年少交的保費。

  據專家介紹,張女士的情況其實涉及到人壽合同中的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一般指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滿2年后,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的故意隱瞞、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為由來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也就是說,在保險單生效后,保險公司有兩年時間來調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誠信情況,期間如發現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以選擇解除保險合同,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在兩年之后,保險公司喪失這樣的權利,必須承認保險合同有效。為了控制風險,目前我國的不可抗辯條款還只適用于被保險人年齡的差錯上。

  相關鏈接:何謂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講究最大誠信原則,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如實告知與保險合同有關的一些事項,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此時即便出險,保險公司也不承擔責任。不過,這項規定常被保險公司濫用,形成保險中“寬進嚴出”的奇怪景象。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找出種種理由,說明投保人在投保時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進而拒賠,這極大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也給保險公司的聲譽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國外很多國家都制訂了不可抗辯條款,目的就是為了限制保險人的權利濫用,從而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不可抗辯條款不局限于年齡錯誤上,在一些以死亡為給付的保險中,即使隱瞞了一些重大病情,若保險公司在兩年內沒有查出,也會給予理賠。但也有例外情況,如受益人故意謀害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當初體檢時由他人代替,不可抗辯條款無效。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日漸成熟與完善,業內人士透露,涵蓋面更廣的不可抗辯條款,有望寫入正在修改的《保險法》中。

  紀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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