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墊繳繳費為保單加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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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1日 03:29 每日經濟新聞 | |||||||||
2001年3月,王小姐在本市某保險公司購買了3萬元的健康險,另外附加了意外傷害保險5萬元、附加意外醫療保險2萬元。2005年4月份,單位派王小姐駐深圳進行項目考察和論證。等王小姐從外地出差回來后,時間就已經到了2005年6月份,此時的她才想起———自己所購買的保險已經超過了保單的60天寬限期,而由于帳戶中的資金不夠,保險公司不能夠及時劃款,導致其保險合同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處于一種失效狀態。
無奈,王小姐只有帶上本人的身份證、保險合同、以往的保費收據等資料來到該保險公司要求辦理復效。 而與此相反的是,張先生在2003年1月份購買的保單,由于個人經濟狀況,一直到2005年5月份才繳納保費,保單雖然也超過了寬限期的60天,但保單卻仍然有效。為何同樣超過寬限期沒有繳納保費,卻遭遇了二種不同的結果呢? 事實上在購買保險時,張先生的保單啟用了“自動墊繳保費”條款,而王小姐在該條款中選擇了“否”。 自動墊繳保費條款是保險條款中的一項約定,一般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是否采用。該條款的作用主要是,若投保人未按期繳納保費,則保險公司自動用該合同的保單現金價值墊繳保費,直至將保單現金價值用完為止。在墊繳保費期間,保險合同仍然有效,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保單現金價值墊付保費使用完畢后,保險合同終止,保單也不再具有現金價值。在墊繳保費期間,投保人可以補繳保費及利息,使合同按原條件執行,不致提前終止,也無需辦理復效手續。 因此,市民在購買長期壽險的時候,不妨選擇自動墊繳條款,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忘記繳納保費而影響保單的效力。 作者:范瑤 錦英保險咨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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