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曉翾 陳 森
償二代下,再保險作為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夠有效地幫助保險公司降低經營風險和相應的資本要求,協助保險公司提升資本的運作效率,再保險的風險轉移和資本補充作用得到了更全面合理的度量和認可,對保險公司的險種配置和業務組合優化也有積極作用。
再保險(reinsurance)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分保的行為。再保險的產生,主要是基于原保險人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
事實上,國際保險業發展至今日,尤其是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已經逐漸意識到隨著保險業規模不斷擴大而積累的不確定性風險的存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針對此也相繼制定了以風險為導向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如美國風險資本制度(簡稱“美國RBC”)和歐盟償付能力Ⅱ(簡稱“歐Ⅱ”)等,只不過由于種種原因,各國的保險業監管新體系均未完全落地實施。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中國償二代監管體系將為國際保險業向“風險導向”發展的新趨勢做出積極的示范作用。
再保險職能的再認識
我國償二代監管體系是一個能夠將保險公司的資本要求與風險高低進行有效結合的監管體系。因此,在償二代下,風險高的公司,其資本要求就高;相反,風險低的公司,其資本要求就相應降低。
正如前面提到的,在償二代下,再保險作為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夠有效幫助保險公司降低經營風險和相應的資本要求,協助保險公司提升資本的運作效率。因此,在償二代下,保險公司應該充分理解再保險發揮的作用,正確定位公司中再保險部門的工作職能。
由于償一代監管體系常被業內稱作“規模導向”而非“風險導向”,因此在償一代下一些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曾對再保險的作用和公司內再保險部門的職能定位出現某些錯誤認識。例如,有些保險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經常將再保前的利潤和再保后的利潤進行對比,當再保前利潤高于再保后利潤時,就錯誤地認為公司的再保險安排有誤,將不必要的利潤輸出給了再保險公司。個別保險公司甚至向公司內的再保險部門施加壓力,為再保險部門設定利潤指標,試圖讓再保險部門從再保險交易中獲取利潤,從再保險安排中達到“降低風險,提高利潤”的目的。這些做法在本質上都違背了金融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規律。
實際上,在一個有效的金融市場里,風險與收益永遠是同向的,正如金融界常說的一句名言,“高風險,高收益;低風險,低收益”,這一自然法則在保險業也依然成立。既然再保險安排能夠為保險公司降低風險,也就要求保險公司需為此付出一定的成本而減少一部分預期利潤。
因此,在償一代下出現過的對再保險的錯誤認識,都應在償二代下得到矯正。在償二代監管體系下,保險公司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再保險安排能夠切實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并幫助保險公司降低資本要求和提升資本運作效率,保險公司在深入理解“高風險伴隨高收益,低風險伴隨低收益”的客觀規律和正確理解再保險風險轉移作用的基礎上,理應為自身公司的再保險部門職能予以正確定位,更合理地運用再保險以改善公司的風險管理狀況和提升資本管理水平。
再保險的資本補充作用
資本要求與保費量的比率
與償一代相比,我國償二代監管體系對再保險的資本補充作用給予了更有效的認可。從“風險-資本”關系的角度講,分出公司通過再保險安排可以對自身風險進行有效分散與降低,這意味著當極端巨災事件發生時,分出公司不再是完全依靠自身的資本應對風險,而是可以借助再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對抗風險。在我國償二代監管體系下,再保險的這種資本補充作用得到了更充分的度量和認可。
以巨災風險為例,巨災風險是每一家保險公司自成立開業之初就必須認真應對的重要風險,因此保險公司幾乎都會對巨災風險安排一份巨災再保險保障。不過,在償一代下,巨災風險和巨災再保險都沒有得到充分的量化和認可,償一代中沒有專門針對巨災風險的風險因子和模塊,同時對巨災再保險的資本補充作用也沒有明確的量化度量,只是通過再保后的自留保費因子和自留賠款因子進行了與其他風險無區分且程度很有限的考慮。
在償二代監管規則下,巨災風險和巨災再保險安排都得到了更加全面的度量。巨災風險通過在不同省市地區的風險暴露,結合各省市地區的巨災風險因子,測算出巨災風險對應的最低資本要求數額;保險公司針對巨災風險再保險安排,直接作為資本補充抵減直接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要求數額。
不過,由于與標準化格式的直接保險合同相比,再保險合同更傾向于根據分出公司的個性化需求進行定制化設計,因此在實務中需要根據一些具體情況做出具體調整。比如,在目前的國內再保險市場上,一些保險公司的巨災再保險合同并不是100%進行排分的,有些公司出于自身管理的需要,會自留一定的份額給自己公司。這時,在再保險資本補充的具體數額上就要調整為事實上能夠從再保險公司獲得的補償金額,而不再是巨災再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了。
總之,在我國償二代監管體系下,再保險的風險轉移和資本補充作用得到了更全面合理的度量和認可,這符合保險業的運行規律,也更有效地體現出償二代的“風險導向”原則。
再保險對業務組合優化的作用
在償二代監管體系下,再保險除了能夠提供風險轉移和提升資本運作效率外,對保險公司的險種配置和業務組合優化也有積極作用。
與償一代相比,我國償二代監管規則對各個險種的風險因子進行了細化。在償一代下,各個險種的風險因子采用的是同一套系數,即扣稅后自留保費收入低于1億元以下部分的18%加上保費收入超過1億元以上部分的16%,以及三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低于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加上綜合賠款超過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而在償二代下,不同險種根據險種自身風險特征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風險因子系數,有效地對險種之間的不同風險特點進行了區分。比如,車險的保費風險因子為8%~10%,財產險的保費風險因子為30%~40%,責任險的保費風險因子為9%~15%。除了保費風險因子,準備金風險因子也是如此,比如,車險的準備金風險因子為9%~12%,財產險的準備金風險因子為57%~65%,責任險的準備金風險因子為35%~43%,等等。
面對償二代下不同險種采用不同風險因子的情況,保險公司在業務險種組合上如何進行配比才能實現風險資本使用效率的最大化?這是保險公司在償二代新的“風險導向”環境下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很多公司可能認為這個問題很簡單。因為車險的風險因子最低,所以保險公司只要盡可能多地增大車險在業務組合中的占比,就可以將風險資本使用效率最大化。然而,事實上的答案并不像想象的那樣簡單。
下面用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為了簡化問題以說明實質,假設車險的保費風險因子為9%,車險的準備金風險因子為11%;不同保險公司的非車險業務的險種結構通常有很大不同,這里對非車險暫時采用簡化假設,保費風險因子為20%,準備金風險因子為40%;車險業務與非車險業務的相關系數為0.05,各險種內部的保費風險和準備金風險的相關系數采用償二代規定中的0.5。
基于以上假設,讓車險保費在保險公司總體保費量中的占比從0%逐漸提高到100%,同時計算出保險公司的最低風險資本要求與總體保費量的比率(當然,此處主要針對保險風險部分,未考慮市場和信用等其他風險),得到的結果如圖1所示。
不難發現,資本要求與保費量的比率在80%左右出現最低點,隨后不降反升。可見,在償二代下,并非車險業務在公司整體業務量中的占比越高,公司的風險資本要求比率就越低。
當然,以上論證只是基于本文的假設分析得出,不同的保險公司由于業務險種相對優勢的不同,具體結果肯定會有所差異。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償二代監管規則下,由于各個險種根據自身風險特征采用了不同的風險因子,同時又存在著較為復雜的相關性關系,所以保險公司進行業務組合險種配比時,并不是風險因子最低的車險業務占比越高,風險資本要求比率就越低。事實上,車險業務在整體業務占比中通常有一個最優配比點,在達到該點時,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要求比率達到最低;當車險占比超過該最優點時,風險資本要求比率將不降反升。
那么,保險公司如何才能達到這個業務配比的最優點?
通常來說,對保險公司而言,在競爭激烈的直保市場上,想通過主動的業務挑選實現該最優點的做法不太現實,競爭激烈的市場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那只“看不見的手”很可能無法實現保險公司的愿望。但是,作為再保險市場上的需求方,保險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安排,針對不同險種設計相應的再保險計劃,從而實現“再保后”的業務組合最優化。這就是償二代下的再保險安排對保險公司的險種配置和業務組合優化發揮的積極作用。
總而言之,在償二代新的行業發展環境下,作為經營主體的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風險管理和再保險理念等多個方面都將受到新思維的影響。在償二代過渡期,各家保險公司不僅需要進行財務報表和資本金等硬件上的轉換,更需要調整經營理念、重塑風險意識等軟件環境的改變,用更優秀的硬件條件和軟件環境迎接“風險導向”的保險業發展新時期的到來。
(李曉翾為中國財產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精算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助理,陳森為中國財產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本組文章刊載于《當代金融家》雜志201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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