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編者按:北京7月21日的一場暴雨,讓在京財產險公司共接到機動車輛保險接報案4.2萬件,估損金額約3.9億元。在這場突如其來的暴雨中,涉水車輛的理賠矛盾也在密集顯現。雖說突發暴雨是極端事件,難免會使各種理賠問題集中爆發,但是,中國經濟網編輯注意到,在這次暴雨帶來的理賠糾紛中,起因基本皆是“發動機進水受損僅‘涉水險’可以賠付”,幾乎成為這場糾紛的唯一矛盾點,讓人唏噓不已。
早在今年初,項俊波主席即已明確將改善車險理賠難問題列入今年的工作重點。保監會和各地保監局亦召開治理車險理賠難問題的工作會議,并不斷下發通知夯實監管力度。然而,北京暴雨還是讓車險問題赤裸裸地暴露出來。如果說“7·21”暴雨的理賠矛盾原因分散,或許可以說,這是因為個別保險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然而,矛盾如此集中,恐怕就是車險行業集體的弊病了。
所謂車險理賠難,其實更多的,并不是難在理賠的過程,而是在整個投保過程中,投保人對自己的保單知之甚少,信息嚴重不對稱。保監會雖然在今年三月改善了“高保低賠”、“無責不賠”等問題,但是理賠問題若想真正得到解決,車險行業所需做的變革恐怕遠不止廢止這兩個“霸王條款”。中國經濟網編輯將通過“7·21”暴雨后的車主理賠路,在系列稿件中號脈車險,分析車險理賠困難的原因,驗證車險新政半年來所取得的成效。
實際上,保險公司在制定車險條款時,“霸王條款”已經涵蓋在其中,大多數車主,正是吃了車險條款的“虧”。
車主苦等人保財險(微博)定損
涉水車輛發動機理賠難
在打了近100個電話以后,劉曉爽終于打通了中國人保的熱線電話,為自己在“7·21”北京暴雨中受損的小汽車拿到了報案單號。“我從7月21日晚上開始打,一直打到第二天下午兩三點才打通。”劉曉爽說。
“7·21”暴雨,劉曉爽的車在水中浸泡5個多小時,他當即打電話給附近的4S店,得到的指示是:不要動,以便于定損;立即撥打其投保的人保車險服務電話,拿報案號。在反復撥打之后,劉曉爽終于接通了人保熱線,拿到報案號。隨后,他又撥打了4S店修理部電話,請他們把車拖到修理廠。直到7月23日晚23時,拖車終于姍姍來遲。“他們說要拖車的人太多,所以忙不過來。”劉曉爽說。
十多天過去了,他仍然在等待懸而未決的理賠消息。看了最近的新聞報道,劉曉爽擔心,自己未購買“涉水險”,若發動機損壞,恐怕不能獲得保險公司全賠。
不少車主曾認為,購買了車全險,保險公司就會對所有損失進行賠付,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告知,“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駛,造成發動機損害的”,屬于車損險免責范圍。
少數購買了涉水險的車主暗呼幸運,多數未購買的車主只能自掏腰包維修發動機。可是,仍有少數“幸運”車主驚訝地發現,對于涉水險,不額外買,會遭保險公司拒賠,額外買了,也未必就一定都賠。不少投保了涉水險的車主,卻因為發動機進水熄火后二次點火而被拒賠。
另有車主宋女士,她的車被積水幾乎淹至車頂后拖到維修站,隨后宋女士被告知,車輛發動機受損,需要大修。宋女士隨即找保險公司要求賠付,保險公司卻說車輛是由于維修站采用打火檢查,方法失誤,造成發動機連桿嚴重變形,才導致需要大修,因此保險不負責。
保險合同暗藏“陷阱”
發動機進水的理賠保險目前只適用于涉水險,其全稱是發動機涉水損失險,是車主專門對車輛發動機購買的一種附加財產險,投保的車輛在涉水路段行駛或被水淹沒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適用涉水險的理賠條款。中國經濟網編輯從業內人士處得知,車輛內飾以及其他部件的損壞都適用于車損險,只要發動機沒進水,所有的維修、更換部件都屬于車損險的保障范圍。
仔細閱讀車損險的條款,才能在“免責范圍”中發現,涉水行駛造成發動機損壞不予賠償。即使投保了涉水險,若不仔細閱讀涉水險的“免責范圍”,還是不能發現發動機進水熄火后,二次點火將被拒賠,不少車主就是在不知情下,二次點火被拒賠,著了保險公司的“道”。
有車一族都知道,發動機的維修費用高昂,而保險公司唯獨將維修成本高的發動機放入“免責范圍”,其“精明”可見一斑。
保險條款現矛盾
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保險責任”一章中,明確寫著賠償項目包括“暴雨”損失。所謂車損險,豈能不包含最嚴重、最關鍵的發動機損害的賠償?可是,保險公司立刻以合同的“免責條款”予以否決:“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駛,造成發動機損害的”,屬于免責范圍。
而同一家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在“保障責任”條款里規定車損險賠償包括暴雨損失,而“免責范圍”又規定,涉水行駛造成發動機損壞不予賠償,這樣的“自相矛盾”引起了眾多車主的質疑。
值得注意的是,涉水險在不同的保險公司還會有15%到20%的絕對免賠率,即使是買了車損險、涉水險以及車損險的不計免賠,也只能最多獲得損失的80%到85%賠償。要想獲得全額賠付,車主必須在購買車損險、涉水險以及車損險的不計免賠之后,再購買一個附加險的不計免賠特約險。
保險公司層層的“免責”下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減少自己的賠付額。如此做法,可說算到了“骨頭”里。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發動機維修費
事實上,關于“車損險”拒絕賠償暴雨損失的官司,在全國已經發生了很多起,而且幾乎都是以保險公司敗訴而告終。昆明的張先生因為暴雨損壞汽車發動機,修車花去40萬元,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經過兩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還是承擔了40萬元的賠償責任。所以,針對北京“7·21”暴雨災害,專家建議車主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拿起法律的武器打維權官司。
只是,打官司是花費時間和成本的。而且,一個個官司打下去,也占用過多的司法資源。對于這種明顯違法而又普遍存在的保險公司霸王條款,應該從源頭上取締這種格式條款的無理規定。
保監會:放寬理賠條件
保監會7月31日特別發布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做好關于極端天氣造成的案件理賠工作;主動承擔車主自行施救后產生的合理費用,對受災嚴重的企業和地區啟動預估預賠程序,并特別提出,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各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足額賠付。
“對于特殊情況,應從服務社會角度出發,有利于受損人,適當放寬理賠條件。”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副主任董波說,“這是保險行業重塑形象的契機。”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和北京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也共同發出了一份倡議書。在這份倡議書中最重要的內容是,兩大協會聯合倡議保險公司采取“寬松理賠”措施,對于涉水車輛二次打火的情況,只要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是車主故意損壞發動機,保險公司都要給予賠償。
在監管部門的建議下,不少保險公司對車主給予了寬松賠償。只是,這種“特例”也僅是在“特殊情況”下才會放開,未來,保險公司的“霸王條款”恐仍將橫行。保險公司要賺錢本無可厚非,但前提是需要承擔自身本來應該承擔的責任。
監管部門亦有責任提高涉水險等險種的重要性,或將其納入車輛“全險”,避免投保人買“全險”卻不能“全賠”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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