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聶國春
除了銷售誤導,壽險投訴的另一主要問題是健康險理賠糾紛。在101項人身險理賠給付投訴中,有38項涉及投訴醫療險、疾病險等健康保險。通報稱,多數投訴者不認同醫療險理賠先行扣除社保賠款等規定,認為此做法涉嫌“高保低賠”。
事實上,買同一種醫療險,每年繳一樣的保險費,沒社保的多賠,有社保的少賠,這種情況并不罕見。
湖北消費者鐘先生就對此有過質疑。他和愛人2001年在某保險公司每人買了一份醫療險。他有社保,有次看病花了4200多元,社保報銷后保險公司只賠付了不到1500元。而愛人同年看病花了3000多,保險公司卻賠付了2000元左右。
保險公司當時對鐘先生解釋稱,他只能獲賠社保報銷后的剩余金額再減去自付部分。不過,鐘先生認為這很不公平。“買保險時業務員根本沒有告知我理賠時要扣除社保這回事,而保險合同也沒有這樣的表述。”鐘先生說,“繳了同樣的保費,理賠時卻受到不同待遇,這明顯不公平,如果保險公司因為我有社保而少支付賠款的話,那當初就應該少收我的保費。”
平安代理人董先生告訴記者,醫療險理賠扣除社保并非不合理。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條款約定,但醫療費用型保險適用補償原則,參加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從社保機構或保險公司獲得的總賠償應不高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費用。“如果社保按照全額賠,保險公司也按全額賠,那被保險人豈不是賺了?”董先生說,當然,這個原則僅限于財產保險和醫療費用保險,大病保險、意外保險、壽險則不在此列。董先生同時稱,雖然賠付屬于行業慣例沒有錯,但保費收同樣多確實有不妥之處,“但這屬于遺留問題,因為目前的產品已經改良了。”
記者獲悉,針對舊醫療保險產品未細分有無社保等弊端,在2006年9月1日起實施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中,中國保監會要求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各保險公司在設計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時,必須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等不同情況,在保險條款、費率以及賠付金額等方面予以區別對待。
此后,多家保險公司對產品進行了改良。一些保險公司將住院醫療險分為兩款,分別針對有社保和無社保的人,有的還將“理賠扣除社保款”明確列入保險條款。
不過,在保險專業律師李濱看來,現行《保險法》并不認可醫療保險的補償原則,醫(社)保于商業醫療保險之前給付的程序,使百姓社會福利或轉化成保險公司商業利潤,國家及保險消費者利益嚴重受損。
李濱表示,雖然《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定了保險公司要針對不同人群設計不同的保險產品,但有的保險公司還是銷售不區分被保險人醫療保險情況的醫療保險產品。此時,理賠扣除社保,相當于社保替保險公司埋了單,埋單部分成了保險公司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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