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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嵐:五大途徑提高險企償付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1日 08:20  證券日報

  編者按:日前,保監會公布了以陳文輝副主席為主任的13名來自業內以及相關部門專家組成的第三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委員名單。在第三屆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換屆會議暨第一次工作會議上,陳文輝指出,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統一的保險集團監管共同框架,將償付能力監管作為核心內容之一,并提出了初步的時間表,這對我國保險監管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如何改進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如何在國際監管規則中更多地體現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特點,是監管機構所面臨的一個緊迫問題,對監管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中國保監會將研究制定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建設規劃,分階段、有步驟的組織實施,最終形成一套既與國際接軌、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償付能力監管方法和標準,形成符合中國保險業發展階段特征的風險資本制度。

  《證券日報》保險周刊特邀中國保監會第三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委員之一,來自北京大學的博士生導師、金融數學系系主任吳嵐教授為本刊執筆撰文,分享他對新形勢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見解。

  ■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委員 吳 嵐

  目前,我國的保險業從規模和復雜程度上都對償付能力提出了更高和更為精細的要求,需要從行業層面進行認真的分析和研究,采取切實可行的模式和方法,促進保險業今后健康快速的發展。

  按照一般的原則,保險公司可以從資產、負債和資本運作三個主要方面來提高其償付能力。其中最為直接的是資本層面的運作,但是,公司的資本既是經營的起點也是經營的結果,要從根本上改善償付能力,還是應該從資產和負債兩個方面采取措施。也就是通過對經營活動的有效管理提高公司的償付能力。從資產的角度,可以通過調整資產結構來降低資產的風險,從負債的角度,通過業務結構的調整、或者開拓新的業務領域、通過核保政策調整等管理手段,改善公司承保業務的風險狀況,進而降低相應的資本要求。

  提高險企償付能力

  從五處著眼

  在我國目前的監管框架下,所謂提高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當前償付能力較為充足的企業,如何使其在不同的市場環境下保持穩定的償付能力。二是對于償付能力基本充足的企業,如何使其在不同的市場環境下避免出現償付能力不足并提高償付能力水平。為此,可以適時通過以下的分析和途徑提高險企的償付能力:

  1)明確本企業短期的經營定位和中長期的發展目標。由于償付能力概念是面向未來的未預期的損失,因此,其改善措施也應面向未來和不確定損失,企業在采取任何針對償付能力的資本運作和管理措施時,應考慮所在企業的市場定位和發展階段,償付能力措施不是一種短期行為,因此也不會只是短期效應,無論是正面還是負面的效應。

  2)通過各種途徑直接增加資本。這是最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可以直接改善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分子部分),但是,如果在增資時沒有輔以明確的資本配置計劃和相應的未來評估措施,則增資的直接和間接成本與償付能力的提高并不一定是對等的,可能會使公司失去長期的發展來源和動力。從保險業的整體看,增資需要整個行業對資本方有吸引力,使其對投入的長期性有所認同。

  3)調整業務結構。在我國這種經濟快速發展的環境下,調整業務結構是保險企業長期和永恒的主題,但從改善償付能力的角度出發調整業務結構,其主要目的是調整后的資產負債結構對降低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分母)具有明顯的改善,這需要比較不同業務線的償付能力敏感程度,在一定的標準化處理后,現行的償付能力標準對哪些業務的反映最為快速和敏感。

  4)動態監測資產方的波動。在過去幾年間,我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主要是實際償付能力)對資產方的敏感度在不斷增加,資產方的波動性也呈現上升的趨勢,這意味著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表現出一定的動態性,因此要求保險公司應按照動態的觀點看待償付能力的變化,實時監控資產的動態變化,特別是在償付能力評估時刻附近資產可能的劇烈變動,及時采取有效的調整措施。

  5)適時利用再保險等資本運作手段整體調整資本結構。

  監管需加強

  風險識別和應對

  國際上的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監管正如銀行業的資本監管一樣已經形成了一個系統工程,所謂的償付能力監管一般包括:保險企業償付能力計量、對企業內部管理措施的監控和通過信息披露利用公眾進行監督三個主要方面。在償付能力計量方面,強調償付能力的風險、資本屬性,也就是說,本質上看,償付能力水平(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是以資本為計量基礎度量公司的風險狀況,償付能力是以資本為載體的風險度量。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市場的變化,監管應更加關注保險公司資產方的風險,以及因資產的劇烈變化產生的流動性問題。

  我國現行的償付能力標準基本上是以法定責任準備金為基礎的計量,在一定意義上對應了公司的資本狀況和風險狀況,但這種對應關系有待進一步明確,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水平的各種構成應當與各種風險的水平(相應的資本)建立明確的對應關系。

  我們從近幾年國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變化情況,就可以發現,現行法定責任準備金的精算假設和計算方法的標準化和統一性,可能并不是及時有效的計量各個公司承保業務未來不確定責任的平均值,以此為基礎的償付能力計算也就可能會扭曲各個公司承保業務未來不確定責任的未預期部分,當然就更加模糊了資金運用的特征,也就是資產方的風險特征。

  總之,我國現行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從風險識別和風險對應方面需要加強,償付能力計算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數字,而是明確其中各項的風險構成,給公司一些明確的信號,償付能力充足(或不足)的來源,以促進其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時,應逐漸明確各項監管手段的作用,例如,產品監管、法定準備金評估、資金運用和償付能力監管的主要目的、界限和相互的關聯關系,特別是對準備金(負債)和資金運用(資產)的監管與償付能力的關系。進而提高保險業的資本利用水平,促進保險業健康快速的發展。

  結合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計量體系應該突出風險、資本的屬性,建立資本與各種風險之間非常明確的對應關系,并使得償付能力計量結果具有很強的解釋性和預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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