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前提要)為確保新《保險法》的貫徹實施,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了“改造人身保險產品法律性條目工作組”并推出了與新《保險法》一致的《人身保險產品條款部分條目示范寫法》。
文 本刊記者 張安立
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推出《人身保險產品條款部分條目示范寫法》(以下簡稱《示范寫法》),以年交保費的終身壽險為模本制定,推薦各人身保險會員公司使用。各公司可根據不同產品類別、交費期限等進行調整,盡量采用相應條款。
看點一:免責條款范圍變化
人身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往往是爭議最大的部分,各類五花八門的免責條款是不少保險公司的“擋箭牌”。為此,此次《示范寫法》就這一問題重新劃定了邊界,要求保險公司不得隨意增加免責條款的內容。
根據新《保險法》立法宗旨,《示范寫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出發點,刪除了免責條款中部分內容,比如“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此次最終出臺的《示范寫法》中,責任免除條款包括七條,分別是: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3、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應向合同指定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其它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現金價值。
看點二:鼓勵性條款有利消費者
一直以來,在繳納保費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因為必須要經過一個核保環節,所以保單到底從何時開始生效,在這個核保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能否得到理賠,總是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爭議的焦點。
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此次《示范寫法》則以此條款為出發點,提出了更為明確的建議:“建議各保險公司按照新《保險法》要求做到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若對合同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則鼓勵各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起至本公司同意承保或發出拒保通知書并退還保險費期間為被保險人提供臨時保障。”
這一鼓勵性條款為解決這一“空白期”的保障問題提供了一條出路,一旦保險公司接受這一建議,投保人就不必擔心核保期間的風險無法獲得實際保障支持了。
此外,對保險事故通知、保險金給付條款,《示范寫法》也給出了建議。一是建議各保險公司提供不低于10日的保險事故通知期限,防止因延遲通知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二是建議各公司提供不高于5日的期限作為保險金核定期,使消費者可以盡快得知賠付情況,有助于緩解經濟壓力。
看點三:留心其他有關時間規定
除了以上兩點,消費者不妨留意《示范寫法》中其他有關時間的規定,比如對情形復雜的保險金給付,《示范寫法》提出可在30天內做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承保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承保公司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承保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以支付,最終確定給付金的數額后,再支付相應的差額。
受益人向承保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若期滿未能達成協議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向投保人退還合同效力中止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自保險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起,原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在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