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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有法
保險評論員
新修訂的《保險法》通過媒體傳播已廣為人知。作為一部保險行業大法,它既是規范市場的唯一依據,更是平衡市場各方利益的重要法則,故一經公布便引起了社會廣泛反響。
叫好歸叫好,一些媒體卻將《保險法》的頒布提到了不恰當的高度——將其喻為消費者“強大的法律靠山”,認為其一勞永逸地“解決了保險業和國民經濟中的一些基礎性問題”,從此“可以舒心地出一口長氣了”。
按此說法,新《保險法》頒布后,保險業諸多不規范現象就會立馬剎車,投保人也不會再為買保險而煩惱,而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從此就會建立起和諧的買賣關系。恐怕沒有這么簡單!
投保意識和知識匱乏
撰文之際,筆者讀到了一則官方公布的材料:2009年第一季度的《全國城鎮儲戶問卷調查》顯示,認為“投資最合適的”居民占比上升至32.9%,其中認為“購買股票最合適”的居民占比上升至13.8%。意料中的,在數據中“購買保險”的選項排名末位。目前保險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由此可見一斑。
一部《保險法》的頒布,果真能在短期內改變大多數人保險意識低下的現狀,提升保險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嗎?
“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之際,筆者作為一名保險從業人員來到東亞展覽館參加咨詢工作,在接待了幾位客戶后,筆者深感雖然都是一些常識性問題的投訴,但卻反映出了投保人保險知識的嚴重匱乏。
其中有一位客戶嚷嚷著要退保,一問,原來他作為父親給女兒買了一份保險,但女兒堅決不同意。筆者查看保單,上面卻是女兒的簽名,再深入一問,原來是父親所為。這位父親的理由是:我想女兒總是會同意的。
還有一位客戶,投保至今已領了兩次生存金,卻固執地要退保。問其原委,原來當初投保是想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現在人未退休,卻已經在領錢了。這位投保人嚷道:“寧可將以前領的生存金退還給保險公司,換成退休后領取養老金。”
上述兩個案例,投保人犯了同一種錯誤:將保險合同視作可隨時更改的“說明書”。
該次保險咨詢會上,這類投訴不在少數,如果放大到整個市場現狀,此類現象則可能更為常見。
改善軟環境
實踐說明,改變大多人保險意識低下的狀況需要幾方面共同努力:投保人要以一種對生命負責的態度對待保險;保險銷售人員在指導投保人買保險時,要加大精耕細作的說明力度,使客戶明明白白地買保險,同時保險公司的管理必須進一步得到有效強化;監管部門,則更需要從市場的可操作性上,加強監管力度。
如此,在保險市場形成規范的氛圍之后,改變投保人保險意識低下的狀況才指日可待。但顯然,這樣一個過程僅依靠一部《保險法》是勉為其難的。
筆者之所以認為,上述“把《保險法》的頒布當作靠山”云云不合常情,道理就在于:《保險法》固然是一部行業大法,且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種種關系,但就其法律效應而言,主要是對行業的發展方向與宏觀層面作了制約性的規定,對某些投保行為作了簡練劃一的說明。就對投保人投保與保險公司運作而言,具有“應該這樣”、“不能那樣”的分別與限制。
但就提升保險意識而言,《保險法》即便以鐵板釘釘式的法律條文做“一、二、三”的硬性規定,仍無法填補大眾、特別是投保人在保險意識方面的缺失,因為這種缺失是由多重復雜因素融合而成的軟環境造成的。而提升投保人的自我保險意識,關鍵在于如何改變當前的保險軟環境。顯然,這不是一部《保險法》的頒布所能完成的。
由此,筆者認為:改革深化現有的保障體系是國家之舉;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優化保險的人文環境是社會之舉;提升大眾對風險的深層次心理認知則是大眾之舉。而這三合一的發展模式,才是改變保險業現狀的根本。但要達到這一目標卻來日方長,需要社會綜合治理才能完成。對此,筆者深信不疑。
他山之石
拼車新政猜想:
保險怎么“拼”?
理財一周報記者/余果
今年2月27日起,杭州市由交通部門對民間自發的“拼車”出行實行備案管理,率先試點拼車合法化。但本周最新消息顯示,新政出臺近一個月卻幾乎無人問津,與拼車市場巨大的實際需求形成強烈反差。
據了解,由于目前市場上還沒有一款專門針對拼車的保險品種,一旦發生事故,配套的保險機制未引入、“責任難界定”是不少車主望而卻步的重要原因。
對此,保險專家建議,首先,拼車雙方可以購買類似于出租車旅客責任險這樣的意外保險,一旦發生了意外,也能將民事風險轉由第三方分擔,或者還可購買車上責任險,以化解人身傷害的損失。但一般只有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后,才能投保車上責任險,且有不少免責條款。此外專家還建議,在行車沒有違規的前提下,拼車之前不妨彼此簽訂一份免責協議。
杭州市交通局行業管理處處長陳捷對媒體表示,不排除將來政府建議保險企業開發專門針對拼車的保險產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