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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這種自由 理性解約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19:21 《大眾理財顧問》
案例 俗話說“三十年河東,四十年河西”,這話正印證在王先生身上。幾年前,王先生商海搏擊,如魚得水,財運好得擋也擋不住。人在經濟上富裕后,有時心理恐懼也隨之加重,想用各種方法來化解或消除。于是王先生想到了保險這種可靠的風險防范手段。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為自己買下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重大疾病保險、住院醫療保險等,每年共繳保險費2萬余元。沒想到,去年以來,商海風云突變,生意每況愈下,王先生今年更是入不敷出。于是王先生愁容滿面地來到保險公司想解除保險合同,來緩解自己經濟上的壓力。 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設身處地替王先生著想,為他提供了一個既不完全失去保障又不至于財務吃緊的辦法,就是通過變更保險合同、減少保險金額的辦法來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當王先生財務狀況好轉時,可以再通過變更合同的方式增加保險金額。王先生這才一掃愁云,開顏歡笑。 分析 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解除合同是投保人的自由,一般情況下也不需要保險公司同意。但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投保人要善待這種自由。因為解除合同至少有3點對投保人可能不利:一是失去了保障,使自己生活在毫無遮擋的人生風雨之中;二是解除合同退回的錢并不是有些人理解的所繳納的保費,保險公司已承擔責任一段時間的保險費(純保費)和保險公司為這份退保合同所花費的費用(附加保費)都要扣除;三是退保后又想重新投保,受到的限制可能就會多一些,如隨著年齡增大,有些險種就不能投保了、保費要增加等,這樣投保人就會后悔當初退保的選擇。 許多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權都沒有《保險法》這么自由、廣泛,但作為投保人來說,要理性地對待法律賦予的解除合同的自由,因為行使這種自由是要付出代價的。這里順便提醒一下保險消費者,投保的時候也要理性地思考、清醒地選擇,根據自己的保障需求、經濟條件等來安排自己和家人的保險,這也正像我們到商店購物一樣,選擇商品時肯定是既要考慮自己的經濟條件是否允許,也要考慮所購物品是否是自己所需要的。 這里所說的“保險法另有規定”,是指《保險法》第34條規定的兩種合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因為這類合同還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這里所說的“另有約定”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是約定保險合同不得單方解除 本文由中國保監會政策研究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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