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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在發展小額保險中受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 11:11 金融時報
小額保險是現代金融服務向農村擴散的必然產物,并逐漸成為了一種扶貧開發手段,其目的并不是謀取純粹的利潤,而是不斷開發更低保費的保險產品。它選擇了傳統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體系都沒有完全覆蓋到的低收入人群作為保障對象,將更多的低收入者納入保障體系,為他們提供可以保障基本生存安全的保險服務, 作為一種扶貧手段,小額保險不僅讓低收入人群獲得了保障,也讓政府、渠道和服務商等‘捐贈者’獲得了更好的社會信譽、更穩定的市場環境。 當我們談及小額保險的時候,總會不約而同地將其服務對象籠統地定義為“低收入人群”。然而,小額保險作為一種被世界上很多國家普遍采用的扶貧手段,難道僅僅惠及了那些獲得小額保險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嗎? 近年來,印度、孟加拉國和菲律賓等發展中國家根據其農村人口多且缺乏保險保障的國情,以多種形式在農村地區推進小額保險業務并取得了較快發展。在這些國家,小額保險不僅成為解決農村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手段,也引起世界銀行、國際勞工組織和IAIS等機構的高度關注。 反觀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低收入人群主要集中在農村地區,因此中國的小額保險與‘三農’保險在業務領域方面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在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著力發展農村小額保險、提高農村居民的風險保障水平,對于中國來說尤為迫切。”正如中國保監會副主席李克穆所言,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中國小額保險業務已初具規模,不僅為農村低收入群體提供了保險保障服務,也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發展模式。 然而循著“低收入人群”這一概念繼續深入考究下去,又會出現一系列問題值得思考:究竟多低的收入才算低?那些完全赤貧的社會人群是否也將成為小額保險的服務對象呢?我國的城鄉二元機構是否也會導致在“低收入”這一標準上存在差異呢? 根據國際貧困扶助協商組織的界定,小額保險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依照風險事件的發生概率及其所涉及的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額保費,旨在幫助中低收入群體規避某些風險的保險。值得關注的是,該組織在對這個定義的要素進行界定時明確提出,“該定義中的被保險人主要是農村的中低收入群體,并不包括無法負擔保費的赤貧階層。” 實際上,這樣的界定也同樣符合我國的國情。在我國,傳統的商業保險項目主要是針對社會中上收入階層,而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社會保險主要是針對從事穩定職業、有固定收入的社會“中間群體”,社會救助主要針對幾乎無法維持生活的失業、傷殘、核心赤貧群體。在這樣的保障體系之下,農村低收入人群成了制度框架中的一個空白領域,被排斥在傳統的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體系之外,他們剛剛脫貧或者處在貧困的邊緣,缺乏抵御風險的經濟手段和技術手段,很容易陷入貧困而一蹶不振成為赤貧者。另一方面,隨著農村金融的逐漸興起,小額信貸項目蓬勃發展,還貸風險成為金融機構關注的重點,于是配合小額信貸開展的信用保險就成為規避貸款風險的有效方式。 不難看出,在這種情況下,小額保險制度的引入不僅填補了農村低收入人群保障缺失的空白,也為他們擴大再生產脫貧致富提供了融資保障。至于低收入人群標準的界定和城鄉二元結構的區別問題,這顯然也是監管者在發展小額保險過程中不得不認真思考的現實問題。 那么,小額保險是否具有盈利空間呢?以逐利為天性的保險商能否在開展小額保險業務的過程中受益呢?據專家介紹,推動小額保險發展有一種新的商業理論,即“金字塔底層戰略”。“根據這一理論,雖然社會的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很少,但積少成多,他們代表了一個擁有巨大利潤空間的潛在市場。今天的中低收入群體有可能會在明天就走上康莊大道,消費慣性和感恩意識會使得他們成為更高級保險產品的購買者。保險公司通過產品和營銷技術的創新、培養和發覺潛在的客戶、塑造愿意承擔責任的社會形象、加強老客戶的忠誠度,進而獲得更大的社會影響力和企業利潤,這正是每一個具有長遠眼光的企業所追求的。” 而且從國際經驗看,小額保險也并非虧損業務,關鍵看能否找到有效降低成本的辦法。這些辦法主要包括:(1)產品簡化,盡量只含保障功能,減少儲蓄、投資功能,降低核保要求,減少除外責任,這樣能降低保費并使產品簡單透明。(2)渠道成本低,以團險的方式或者將小額保險與民間組織的服務自動鏈接(比如小額信貸保險),以降低管理成本,減少營銷費用和避免傭金支出,還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者的保險意識。(3)保費集合支付,保費來自民間組織收入、成員賬戶、成員會費,或是組織服務費,由民間組織代表所有成員向保險公司集合支付保費,以降低歸集成本。(4)理賠程序簡化,保險公司與民間組織建立信任和透明的合作關系,整合與民間組織的流程,盡可能使民間組織承擔相應的保單管理工作,簡化索賠程序,加快賠付速度。 盡管通過種種技術手段可以有效降低成本,增強低收入者對保險計劃、保險公司和民間組織的信心。但實際上,小額保險是現代金融服務向農村擴散的必然產物,并逐漸成為了一種扶貧開發手段, 其目的并不是謀取純粹的利潤,而是不斷開發更低保費的保險產品。它選擇了傳統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體系都沒有完全覆蓋到的低收入人群作為保障對象,將更多的低收入者納入保障體系,為他們提供可以保障基本生存安全的保險服務,從而實現保障窮人和自我發展的雙重目標,與商業保險、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共同構筑了新的社會風險抵御體系。 此外,除低收入人群和保險商之外,還有一個更為龐大的系統——保險商形形色色的合作者們,也能夠從小額保險業務中獲得好處。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小額保險業務負責人Brandon Mathews在日前舉行的小額保險國際研討會上強調:“要有效地為低收入人群提供有效的保險服務,幾乎所有的保險商都需要尋求合作伙伴,這些伙伴包括渠道、服務和教育等各方面,他們也都能夠從小額保險業務的開展中獲益。” 在我國,銀行、農信社、供銷合作社以及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都是小額保險銷售傳統的重要銷售渠道。僅以中國農業銀行為例,截至2006年末,該行共與10家保險公司開展“銀保通”系統業務合作,在線代理保險產品近80種,代理保費達115.24億元。為了進一步拓展“三農”業務,2007年7月,中國農業銀行與中國人保集團正式簽署全面業務合作協議,雙方協議建立適應“三農”特點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保險新體系。同年11月,中國農業銀行又全面啟動代銷了被譽為我國“服務新農村建設第一險”的中國人壽的“新簡易人身保險”,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村保險市場的壽險保障需求。 值得強調的是,在參與小額保險制度建設和發展的眾多主體中,政府是小額保險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同時也是小額保險的最終受益人。從小額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經驗看,政府積極規劃和統籌小額保險發展,推動相關部門的對話和協調,使全社會重視小額保險的發展,有的給予小額保險提供者或低收入人群補貼以擴大供給,從而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投保積極性,有的在銷售渠道和經營模式創新方面給予寬松的政策支持。而政府之所以會不遺余力地大力推進小額保險,恰恰是因為“作為一種扶貧手段,小額保險不僅讓低收入人群獲得了保障,也讓政府、渠道和服務商等‘捐贈者’獲得了更好的社會信譽、更穩定的市場環境。因而他們能夠并且應該為提升小額保險的生存環境而努力,所有的參與者都應該相互合作,為貧困人群提供買得到并且買得起的小額保險。”國際勞工組織社會金融項目組負責人Craig Churchill如是說。(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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