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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怎樣才公平合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 06:41 中國質量新聞網
交強險:怎樣才公平合理 專家認為,應進一步改進有關定價、運營、監管機制,完善有關法律制度,提升和擴大消費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事件 12月20日,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海商法與保險法研究所和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在京召開“交強險制度改革學術研討會”。與會保險界、法律界和消費者代表集中探討了降低保費、提高保額的必要性、合理性與合法性問題,對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提出建議,并對交強險運營模式、監管模式進行了研究。 背景 12月14日,中國保監會召開交強險費率調整聽證會,少量降低保費,較大程度地提高保額。 目前,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正在著手對《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條進行修改。 交強險是一種政策性保險制度,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其目的是有效化解交通事故帶來的社會矛盾,對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救助。在12月20日的研討會上,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交強險制度改革要堅持貫徹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公平、效益兼顧,在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指導下,應進一步改進有關定價、運營、監管機制,完善有關法律制度,提升和擴大消費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關鍵在于 大幅度提高保額 會議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進行了修改,以及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了研討。 與會專家指出,從國際慣例和交強險類保險的發展趨勢看,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是人身、財產均予賠償,只有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只對人身損害進行賠償。有些專家提出,賠財產會擠占人身保障空間。但從具體情況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是只賠人身,但其保障程度并不比其他人身、財產均予保障的國家高。目前,交強險的焦點問題是保費過高、保額過低,實際存在較大贏利空間,關鍵問題是要大幅度提高保額,不是財產損失該不該賠。 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與會專家關注的問題。從有關部門公布的數字來看,交強險的承保率只有38%,尚有大量的機動車未投保,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未投保車輛不能得到保險賠款,另外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無法賠償的情形也較多,而國家的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時至今日尚未建立,使許多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時的賠償,盡快建立救助基金會制度很有必要。為此,專家建議:一是明確該基金一次性從交強險中提取,以后不用每年提取,基金從保費中提取應有限制,達到應有的基金總量不應再提。欢侵付▽iT機構對該基金加強監管,切實保證?顚S;三是制定搶救費墊付、基金支付等的具體規則,保證有關費用及時發放到位。 保險行業協會不宜作為 費率調整方案提出者 與會專家認為:應進一步提高保額。通過對英國、德國、法國、美國、日本、新西蘭等國家最高保額與保險金額比率的對比得出結論:我國保障水平相差很遠,保額應有較大提高空間。更為重要的是,現在的規定是保額按每次所有人的最高限來定。這種方式存在重大缺陷,它解決不了一車多人傷的實際問題。如果一次死傷三人,每人只能得到3萬元,起不到保險的作用。 責任限額不應分項。分項限額不利于對受害人的救濟,也不利于投保人利益的維護,而且分項會增加運營成本,所以責任限額不應該設分項限額;如果一定要有,建議只有人身、財產兩個大項。人身為核心,財產為輔助。如:最高限額人身20萬元,財產1萬元。建議取消細分。 不僅賠行人、非機動車,也應賠車上乘客。如日本、英國、美國部分州的類似保險均對乘客給予保障。 公益事業應予以減、免稅。交強險具有社會公益性,不應對其征收營業稅,這樣可以降低其經營成本。即使征收營業稅,也應相應減免,其征收到的稅款也應用于建立救助基金,而不應另做他用。 保險行業協會不宜作為費率調整方案提出者。保險行業協會地位特殊,它的人員都是由保險公司構成。交強險不同于商業保險,具有社會保障性和公益性。現經營已經交給了保險公司,制定調價方案時再由保險公司的代表來做,明顯不妥。 信息披露不全面,費率是否合理無法短期定論。12月14日的聽證會只提供了費率調整方案,但并未公布做出這一方案的依據,包括數據、方法和假設。 運營模式 建議市場化 國際上,交強險的經營模式有三種: 一是政府承辦。像社會保險一樣,國家設立一個機構,由公眾到那里購買交強險,經營機構向全體老百姓負責也向政府負責,必須確立比較公平的費率,盈虧均由國家負責。但其前提是較高的行政效率,其缺陷是運營成本比較高,難以對其進行監督等問題。 二是市場化經營。政府通過法定程序確定最高費率、最低保額。如美國,各個車主投保時自由決定去哪家保險公司投保,因為市場存在競爭,保險費率會趨于下降,對消費者是有利的。政府做個簡單規定如至少買多少額度,費率水平應該有一個高限,這些數據應通過精算和法定程序來確定,由獨立第三方提出意見,政府站在公眾的立場上來確立費率,并接受公眾的監督。 三是代辦模式。政府不承辦,也不完全交給市場,而是讓保險公司代辦,大家交的保險費單獨立賬。政府通過法定程序確定費率、責任限額。同時,確定費用率比例,也就是保險公司的代辦費用。 多數專家傾向第二種模式。 公眾應有 知情權 與會專家認為,交強險不是商業性保險,而是具有明顯社會性、公益性和壟斷性的保險,交強險的收費和費率不能隨意設置,應經過聽證。聽證應每年舉行,形成長效機制,保證定價機制合理、合法。聽證材料中的有關內容應由國家審計部門或公眾委托的獨立審計機構負責審計,保證審計結果的公正性、可靠性。 同時,交強險是一種國家強制性的保險制度,保險公司不過是在代替國家履行某種具有公共性的職能,公眾對這種保險的所有信息,都具有知情權。建議在交強險制度的改進中,規定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即每一年度,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將交強險運作的收支損益情況制作成年度報告,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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