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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無過錯承擔不超10%賠償責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02:09 中國青年報
今天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草案維持了機動車無過錯承擔不超過10%賠償責任的現行操作辦法。 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都是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才由機動車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草案上述規定與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賠償原則是一致的,也是多年來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實際做法,執行中基本可行。 據此法律委建議維持草案這一規定,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考慮到交通事故錯綜復雜,草案還取消了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具體賠償比例。 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該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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