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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發達國家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及其法律背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 11:33 中國保險報

  □王國軍

  商業保險公司的業務領域如何劃分,不同國家不同類型的保險公司分別可以經營哪些業務,典型國家界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的法律背景是什么樣的?這些都是保險公司和監管機構十分關注的問題。

  典型國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

  及其法律背景

  美國的原保險公司分為兩大類別,即人壽和健康保險公司、財產和責任保險公司。而美國各州保險業務的劃分多采用“險種制”,亦即州保險監管機構按險種核準營業范圍,而不完全拘泥于公司所屬的大類和名稱。比如,只要經過核準,產險公司也可以經營意外傷害及健康保險業務,人壽和健康保險公司也可以經營密切相關的責任保險業務。紐約州《保險法》的第1113條將保險業務區分為人壽保險、年金、傷害與健康保險、火災保險等25類;而加州《保險法》將保險業務區分為人壽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權利保險、失能保險等20類。每個保險公司在經營中都不能超出監管部門核準的業務范圍。

  1999年12月,美國以《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取代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結束了美國保險、銀行、證券、信托分業經營的格局,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從保險業務逐漸向其它金融業務擴展。

  日本的保險公司分為生命保險公司與損害保險公司。基于“人壽保險是以比較精確的統計為根據、為基礎的長期合同,而損害保險是以增加推定損失率為基礎的短期合同”的立法和監管理念。1996年之前,日本長期禁止生命保險公司與損害保險公司相互滲透,無論是1939年日本《保險業法》從《商法》中剝離出來之前,還是之后,這一理念始終是保險業務融合難以跨越的鴻溝,直到1996年之后,日本保險業法歷經多次修改,才開始引導著日本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從窄到寬地拓展開來。日本首先于1994年放開了生命保險公司經營“第三領域”保險的限制;然后于1998年允許生命保險公司和損害保險公司以子公司的形式相互兼營;再后于2000年準許壽險和非壽險公司銷售彼此的產品,最后,逐步放開保險與銀行、證券等其他金融行業的綜合經營。目前,保險公司可以按照《日本保險業法》的規定開展金融期貨交易、金融衍生交易的中介、經紀或代理等11個大類的其它金融業務。

  英國是現代保險法律制度的發源地。1909年的《保險公司法》歷經近10次修訂,形成了1982年的《保險公司法》并沿用至今。根據該法,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分為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長期業務包括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Life and annuity)、婚姻與生育保險(Marriage and birth)、投連型長期保險 (Linked long term)、長期健康保險(Permanent health,指超過五年或保證續保的疾病或傷害保險)、唐提保險 (Tontines)、退休基金管理 (Pension fund management)等;一般業務包括傷害保險 (Accident,含意外或特定意外所致傷害或死亡,疾病或特定疾病所致殘廢)、疾病保險(Sickness)、汽車保險等18種險種。1982年以前,英國對人壽與財產保險的兼營,原則沒有禁止性規定。英國保險市場上一直存在著同時經營壽險和非壽險的“混合式”保險人(composite life and non-life insurer)。但在英國貫徹歐共體第一代保險指令時,出現了英國與歐共體成員國保險分業經營體制不配套的問題。英國1982的《保險公司法》也采用了壽險和財產險的分業經營的制度,而1982年以前被核準的混合式公司仍然可以繼續兼營,但在會計和資金上必須分別核算,而兩種業務還必須分別維持其最低的法定償付能力。至于通過控股公司實行兼營,目前在英國則非常普遍。

  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金融業分業監管被打破。英國成立了世界上最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由過去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等9個行業的監管機構組成,金融綜合經營因此具備了最有利的條件。

  法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業務劃分為26個大類。第L321-1條規定:保險企業可就一項或多項保險業務提出經營權申請,獲得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經營,而公司的組織形式和注冊資本量決定著公司能夠經營的業務種類的多寡。目前,法國的保險公司有壽險公司、非壽險公司和混合型公司三種類型。法國的495家保險公司中,94家為壽險公司、357家為非壽險公司、44家為混合型保險公司,混合型保險公司可同時經營壽險、健康險和財產損失險。

  專業的壽險公司不能直接經營意外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但可以向其客戶推薦該類產品,并將收取的這兩類險種的保費轉給一家可以經營財產與責任類保險的非壽險或混合險公司。綜合經營方面,根據法國《銀行法》,法國銀行可以通過設立子公司的形式經營保險業,銀保融合是法國保險業的一個重要特征。

  借鑒與啟示

  我國的《保險法》把保險業務范圍分為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其中財產保險業務又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2002年修改后的《保險法》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法律修訂及時地解決了第三領域業務的經營權問題,但壽險公司希望開展相關的責任險業務的呼聲和各界爭論卻一直沒有停止過。

  發達國家商業保險公司業務領域的劃分,給我們提供了一些啟示:

  對保險種類的規定方式上,可以更加具體和詳細。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將保險業務細分,比如像美國和法國一樣,列出20-30個大類,并明晰定義每一類保險業務。不同的保險公司可以申請相對應的業務類別,由保險監管部門根據混業和綜合經營的政策、法律和法規條件、保險業整體的發展規劃,以及公司的具體情況和保險業控制風險的需要,逐一核準各個公司的業務范圍。

  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關于保險業務范圍的相關規定。金融綜合經營的條件在逐漸成熟,消費者的需求也在發生著變化,一些保險公司在混業經營和交叉銷售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此時對保險業務種類的粗略劃分和嚴格限定已經滯后于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需要與時俱進,繞開某一類業務經營權限引發的產險、壽險兩大領域的爭論,從而使整個保險業業務范圍的規定能夠及時推動,而不是遲滯保險業的發展。

  通過業務劃分,調整重點,突出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保險機制在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發揮作用可以大大提高保險業聲譽,發揮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對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保險項目,如:巨災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存款保險,尤其是法定強制保險等業務的清晰界定、劃分與授權,可以有針對性地將這些業務置于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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