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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保險公司也應該披露信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 11:08 解放日報
寇 陵 日前,證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別規定,對定期報告中應披露的會計數據、財務指標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包括保費收入的計算方法、傭金的支付、責任準備金的提取等。 規定還要求保險公司就重大投資資產情況,保險公司發生與保險經營相關的重大財產保險合同、重大人壽保險合同、重大分保合同、重大賠付事項、重大退保事項等重大事項進行披露。當發生總精算師變動,償付能力不足,設立、撤銷、合并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一級的分支機構,設立、撤銷、合并國外分支機構,險種費率發生重大變化,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出具有關監管處罰意見等七種情況時,應及時披露信息。 證監會發布這一特別規定的目的很明確:規范上市保險公司,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顯然能夠督促上市的保險公司規避風險,健康發展。為此,我們不禁為這一規定叫好;同時還生發出新的想法:僅出臺針對上市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定還遠遠不夠,從保障更多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利益角度出發,非上市保險公司也應參照該規定披露信息。 保險是無形商品,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實際上是合同關系,在約定的時間或者事件發生以后,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因此,保險公司的經營好壞及其發展非常重要。一般商品購買以后,消費者可以不關心生產廠家。保險購買后,則要長期甚至一輩子都要關注,特別是對于養老險、終身壽險等長期險種,需要幾十年后才能給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健康發展情況、盈利能力等至關重要。因為,誰都希望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能夠永續發展,這樣自身利益才能獲得保障。 由此看來,人們投保時與其說選擇保險產品,不如說是選擇保險公司。及時獲取保險公司的信息,了解所要投保的保險公司經營業績好壞,于投保人來說非常重要。當然,投保人可以根據保險公司披露的資金運用、償付能力、承保理賠、專業技術能力等信息來判斷其產品優劣,以及將來履約的可能;也可以根據某些情況的變化,及時改變投保策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目前,可以毫不客氣地說,不少非上市保險公司對于信息披露采取了回避的態度。這些公司并不認為公司經營好壞跟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什么必然的聯系,并對于那些可能影響到被保險人利益的信息采取遮遮掩掩的態度,或者報喜不報憂,只報道對公司形象有利的信息,而關于危機的信息則從不公布。此種做法對消費者很不公平。消費者在保險公司投保,將自己的未來托付給保險公司,應該有權利知道保險公司對合同的履約能力,了解履約的可靠性。 需要強調的是,消費者要求信息披露,及時知道保險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履約能力,并非杞人憂天之舉。保險公司雖然給被保險人提供風險保障,可實際上自身在經營發展中也會遇到風險,有些風險甚至無法規避。上個世紀90年代末,日本先后有7家保險公司破產倒閉,致使被保險人的利益損害很大。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可以較好地應對可能出現的破產等情況,可是保險公司破產或者轉讓后,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還是可能要受到一定損害的。 何況,從另一方面講,如果所有的保險公司都像上市公司一樣披露信息,保險經營就有了達摩克利斯之劍,讓保險公司時時想到規范經營,想到防范風險,想到保護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而不是眼睛里只有保險公司自己的影子,豈非是最有效的監理嗎? 所以,筆者認為這樣立論完全正確:不僅上市的保險公司要及時規范披露信息,非上市的保險公司同樣應該及時規范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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