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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下發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通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 11:26 保監會網站
保監發〔2007〕76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2007年以來,我國人身保險市場投資連結保險銷售增長較快,對人身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同時我會也陸續收到反映投資連結保險銷售誤導方面的投訴,主要表現為對產品解釋不清、隱瞞費用扣除和夸大合同收益等。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現就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防范化解誤導風險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銷售誤導問題,將銷售誤導作為行業重要風險予以防范 銷售誤導風險是人身保險市場最重要的風險之一,銷售誤導行為直接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損害公司和行業長遠發展。各人身保險公司作為市場行為責任承擔者,對各級分支機構和銷售人員出現的銷售誤導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充分認識銷售誤導的危害性,加強隊伍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切實做好對銷售誤導的各項防范和打擊工作。 二、加強銷售隊伍管理,提升銷售隊伍整體素質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加強對投資連結保險銷售人員和代理機構銷售人員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監管部門規定的最低要求,確保銷售人員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 (二)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切實加強對投資連結保險銷售人員的資格管理。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人身保險公司授權銷售人員銷售投資連結保險前,應自行組織對銷售人員的產品和法律知識等進行書面考試,沒有通過考試的,不得授權其銷售投資連結保險。對于2007年10月1日前授權的銷售人員,必須及時組織后續考核,未通過考核的,應取消其銷售投資連結保險資格。 (三)各人身保險公司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后續管理,完善退出機制。同一銷售人員被查實存在兩次以上銷售誤導的,不得再授權其銷售投資連結保險;同一代理網點被查實存在兩次以上銷售誤導的,不得再與其續簽投資連結保險代理合同。 三、加強信息披露管理,確保信息披露的客觀、真實和完整性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必須嚴格按照我會信息披露有關規定做好各項信息披露工作,及時、準確向客戶公布投資賬戶單位價值,寄送投連保單狀態報告等信息,報告內容不得違反監管規定。 (二)各人身保險公司使用假設收益率向客戶進行利益演示的,必須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謹慎選擇演示利率,并在演示文件中注明所采用的演示利率指標。 (三)各人身保險公司銷售人員要向客戶正確說明投資連結保險的費用扣除情況,包括初始費用、保單管理費、資產管理費、部分領取手續費、退保費用。要在簽訂保險合同前,得到投保人的簽字確認。 (四)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切實履行對所有信息披露的管控責任。所有信息披露材料,包括通過網絡、電視或手機短信等媒介發送的產品宣傳信息,必須由總公司統一設計、印制,或者經過總公司的批準授權。其他分支機構和銷售人員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或私自印刷。所有信息披露內容必須與產品條款和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不得有重大隱瞞。同時必須注明公司名稱、網址和客戶服務電話,方便客戶核實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并獲取進一步信息。 四、完善電話回訪制度,加大對銷售行為事后監督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加大回訪力度。對新簽發的投資連結保險保單必須在猶豫期內實行100%電話回訪。通過電話確實無法取得聯系的,可以通過信函或者派人上門的方式進行回訪。 (二)電話回訪應當進行電話錄音;通過信函或派人上門回訪的,必須制作回訪記錄,詳細記錄回訪內容,并由投保人簽字確認。各人身保險公司必須妥善保管回訪錄音和回訪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5年。 (三)各人身保險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回訪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1、確認投保人是否已經收到保險合同,并告知投保人猶豫期權利; 2、了解銷售人員是否向投保人出示了產品條款和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是否認真閱讀了產品條款和產品說明書; 3、確認投保單等重要文件是否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親筆簽名,并告知代簽名可能對合同效力、保險理賠帶來重大影響; 4、確認客戶了解初始費用、保單管理費、資產管理費、部分領取手續費、退保費用等各項費用扣除情況; 5、提醒投保人投資有風險,實際投資收益可能贏利或虧損; 6、其他需要向客戶確認或者說明的事項。 五、做好客戶服務工作,及時化解風險隱患 (一)建立日常分析制度,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定期總結回訪、咨詢、投訴中暴露出的問題,抓住苗頭性問題及早化解風險隱患。 (二)建立健全糾紛處理機制,特別是要妥善處理好因為銷售誤導而引發的各類退保糾紛,防止風險積聚、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 (三)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出現重大突發事件要及時向當地監管部門和上級公司報告,確保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六、加強日常監管,加大對投資連結保險的規范力度 (一)各保監局要做好對當地市場情況的監控工作,對于市場上出現的苗頭性問題和重要情況要注意及時總結、及時報告。 (二)各保監局要加大對轄區內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加強對各人身保險公司銷售環節各項管控措施的定期檢查,及時發現風險,督促整改。 (三)各保監局要加大對銷售誤導案件的查處力度,要強化公司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控責任,對管控不力的要追究相關負責人,直至總公司的責任。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人身保險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對本公司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糾,并于10月15日前將自查自糾結果報送我會。同時要將通知精神及時傳達到各級分支機構和每一位投資連結保險銷售人員。執行中如遇任何問題,請及時與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聯系。 聯系人:馬燕 聯系電話:010-66286198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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