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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盧曉平
為了讓社會公眾更好地了解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昨日,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在網上解答網友提問時表示,被保險人申請調解保險糾紛無需花錢。
日前,中國保監會發布了《關于推進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原則上對糾紛所涉的金額比較小,財產保險不超過20萬人民幣,人身保險不超過10萬人民幣等小額保險糾紛,適用于快速處理機制。
調處機構受理的糾紛,保險人一方應為參與處理機制的保險公司,被保險人一方應為自然人,即個人或有一定人數限制的多名個人。
關于調解案件是否收費問題?楊華柏表示,原則上不提倡收取被保險人的調解費用,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申請保險調處機制來調解保險糾紛是免費的。但是對保險公司一方,各個地區可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討論是否收取調解費用。所以,對被保險人來說是免費的,對保險人來說,由各個地方根據不同的情況收取很低的費用,具體情況在各個地方的行業協會跟保險公司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收費方案還要經過當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備案或者同意。
按照要求,調處機構受理的糾紛應當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適宜快速處理的案件,以適應快速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需要;同時,為確保處理機制在程序方面不會與仲裁或訴訟產生沖突,受理的糾紛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保險公司對合同理賠糾紛有明確處理意見而被保險人不接受,且自保險公司作出明確處理意見起未超過6個月;二是未曾就同一事實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三是不涉及保險精算標準及生命表等問題。
按照要求,糾紛所涉保險金數額,財產保險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人身保險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各地區可以根據情況確定具體金額。
楊華柏坦言,小額糾紛,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費用都比較高,程序比較繁瑣,而且廣大老百姓不愿意為了一千塊錢或者兩千塊錢耽誤太多的時間。由于仲裁或者訴訟都有嚴格的法定程序,小的案件就采取這樣一些處理辦法,非常有利于被保險人。
調解協議履行時間不得超過十日
昨日,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在網上解答網友提問時表示,經調處機構達成協議,保險公司應當遵守執行,對達成調解協議超過十日沒有履行的,監管部門將依法作出處理。
根據保監會發布的《關于推進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經調處機構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保險公司應當遵照執行;監管部門在對保險公司與該保險合同糾紛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時,可以將其積極履行調解協議的行為作為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予以考慮。
根據要求,調解處理工作一般20日結案,最長不超過30日。加上達成調解協議履行時間不得超過十日,基本上40天可以結束一起調解處理工作。
近幾年來,我國保險業實現了快速發展,保險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相應地,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數量不斷增加,人們維權意識日益增強,保險合同糾紛也在逐步增多。由于各家保險公司在經營思路、業務管理、產品特色等方面存在一些差異,有的保險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展業,輕服務”的思想,由此帶來一些欺詐、誤導消費等問題,導致保險合同糾紛數量持續增多,引起社會各方面關注。
為保障保險公司接受處理機制的約束,楊華柏表示,保險公司自愿接受是正常運行的基礎。對此,《指導意見》作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是參與處理機制的保險公司應當簽訂包括有遵守有關承諾等內容的自律公約。二是參與處理機制的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調解協議或裁決決定。
楊華柏表示,從行政指導原則上來看,我們作為監管部門發出的指令,在對保險公司應該有比較大的影響力,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對于監管部門發出的不帶有強制性但具有行政指導性的政策,他們會積極地響應。
由于處理機制是以保險公司自愿參與為基本原則,現有公司的參與程度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該機制的運行力度,楊華柏認為沒有必要擔心。
就監管部門掌握的情況來看,各大保險公司對監管部門發出的《指導意見》反映都比較積極、比較正面,絕大多數保險公司都參加了這樣一個處理機制。“只有少數個別的公司有一些復雜的原因沒有參加”,他說。
保險行業協會將充當調解員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小額理賠時發生了糾紛誰管?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明確表示,保險行業協會是調解員。
按照中國保監會日前發布的《關于推進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為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可以通過在保險行業協會成立調解處理機構。調處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在各級保險行業協會成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可以在溝通協調、經驗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有認為由于調處機構人員來自保險公司,在處理問題時缺乏公正性,很難公正的充當糾紛雙方的“裁判員”。
楊華柏表示,聘任機制人員的時候,比較著重強調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和保險專業知識,處理問題比較公正。另外,有關處理人員也在當地保監局進行了備案。在具體案件的調處過程中,被保險人對調處人員有選擇權,涉案保險公司的員工應當回避;其他情形調處人員的回避,參照有關法規回避的法律規定執行。
“如果處理不公正被投訴,當地監管部門也會來干預事情”,楊華柏表示。
據悉,為保障調處工作的獨立、公正,并進一步拓展工作,將多渠道考慮經費問題,爭取政府、公司、社會各方面的經費支持。處理機制的運行應當做到財務明晰,各地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為從事調處活動的調處人員提供一定補貼。
被保險人不服調解協議可上訴法院
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昨日明確,在被保險人拒絕接受調處或者調解意見的時候,或者在簽署調解協議后反悔的情形,被保險人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
他是在回答網友提問時表示的。他說:“在糾紛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情形,調處機構可以直接作出僅對保險公司有約束力的裁決決定”。
有擔心如果保險公司不同意調解,消費者怎么辦?
目前,為結合我國保險業的實際,調處機構采用了調解模式,通過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方式處理保險合同糾紛,符合當前我國國情。為提高處理機制的效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用調解與裁決相結合的模式處理保險合同糾紛。
楊華柏表示,處理機制對保險公司不同意處理結果作了兩個方面的規定:第一,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向調處機構提出調處申請,申請一經調處機構受理以后,就視為雙方都認可了調處機構處理糾紛的權利,實際上也接受了調處機構的管轄。第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用調解與裁決相結合的模式,來處理保險合同的糾紛。糾紛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情形下,調處機構可以直接作出對保險公司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決定,因為保險公司在參加處理機制的時候已經簽訂了包含一定承諾的自律公約。
“實際上可以這么說,當保險公司參加了這個處理機制的時候,它就在一定程度上放棄了他的這種不服從的權利”,他說。
但他提醒,調解的協議對被保險人沒有強制力,不影響被保險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合同規定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但是有一點,不要違背有關保險合同解決的時效問題,因為有些保險申請理賠是有時效的。
“不要因為調解機制的處理時間而耽誤保險法和民事訴訟法里規定的有關提起訴訟和提起仲裁的有關時效”,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