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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保險豈是唐僧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 18:51 楚天廣播電臺《事事關心》

  出了意外找保險,正是具有這種事后賠付的功能,保險成了不少人眼中的“唐僧肉”,想盡辦法吃一口,挖空心思多吃點。騙保騙賠,已成為世界保險業的痼疾。

  昨日,武漢市公安局經偵處駐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聯絡員辦公室正式掛牌成立,以加大對騙賠案件的查處。這是本地保險業首次與公安部門聯手成立專班,對保險騙賠進行打擊。

  由于造假相對容易,賠付較快,車險市場一直都是保險騙賠的重災區,其手段花樣百出:低值高保,故意出險;冒名頂替騙取賠款;已賣抵債的車輛,對保險公司謊稱被盜;把只是小毛病的車開出去再撞,修理廠人為制造更大的事故,以騙取更多保險金;先出險后投保等。

  5萬元買臺舊車,制造一場車禍可索賠14萬

  去年10月9日上午,人保財險95518客服專線接到甘某報案稱:其駕駛的鄂ALL**3“風神”車,在當日凌晨2點行至白沙洲大橋廢棄收費站時,撞上路邊水泥墩,車損嚴重。

  當時車子已被拖到交警部門停車場,查勘人員前往調查后發現諸多疑點:該車車型較老,配件又相當貴,保險公司一般不承保;車身較舊,但保額卻高達40萬元;從漢陽到司門口,為什么不走長江大橋,卻舍近求遠走白沙洲大橋;車損值高達14萬,當事人卻沒有在事發后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

  很快,查勘人員將此案轉到該公司理賠調查鑒定中心,這是專門負責調查疑難案件的部門。憑多年的職業敏感,該中心的4名獨立調查人一致認為,這案子肯定有問題。

  而報案人甘某、車主閔某(女)的口供相當一致,其均稱:閔將車借給甘,10月8日晚,甘某與另一朋友喝了點酒后,各開一車從漢陽到司門口唱卡拉OK,途中發生事故。車子從哪里買的?在誰手上買的?閔只透露是朋友送的,其余信息一概不知。

  從當事人口中問不出真相,那就從車子入手。調查人員從武漢市車管所查到,該車從河南買入,花費5萬元。順藤摸瓜,調查人員又奔赴河南,原來,該車原籍是內蒙古,以11萬的價錢轉手賣給一河南人。

  車子的來路摸清以后,調查人員又來到車主閔某的黃陂老家,從其家人口中得知,其與在漢陽墨水湖附近開汽修廠的河南人吳某關系密切,“風神”車就是吳某送的。

  這說明閔和甘,都在故意隱瞞信息?伤麄兊膭訖C是什么呢?由于手段、權限的限制,保險公司的調查陷入僵局,而此時,當事人不斷到保險公司要求索賠。

  無奈之下,保險公司只好求助于公安部門。今年3月7日早上8點,調查人員將甘某約至保險公司,在武漢市公安局經偵人員的攻心術下,當日晚上9點,甘某終于交待出事實:吳的汽修廠生意清淡,且有7萬元的修車款無法收回,遂與甘某以及熟悉保險理賠程序的某品牌4S店員工馬某合計,怎樣能利用保險“做”個案子賺點錢。

  在馬某指點下,他們打好了如意算盤:花5萬元買回的車,按40萬元投保,將車子撞得厲害點,可找保險公司賠個十幾萬。2006年10月9日凌晨,按照計劃,馬、甘、吳三人各駕一車至白沙洲大橋,吳某一腳油門,“風神”車“轟”地一聲撞向離行車道約40米遠的水泥墩。

  由此,保險公司認定,該案系當事人故意撞車騙賠,不屬保險責任范圍,不予賠償。

  父親撞斷兒子左手,找來親戚“頂包”保險買單

  今年2月,人保財險武漢市接到舉報:2003年在東西湖發生一起車禍,肇事者找了他人“頂包”,騙得了10萬元賠款。

  保險公司立即調出當時的報案材料:2003年1月7日下午18時許,曾某駕駛鄂AN1**3號東風重型傾卸車,在東西湖區倒車卸貨過程中,沒有注意站在車后的行人劉某。致使該車將劉某撞擊上電桿,造成其左腕截肢的交通事故。事故由東西湖交警大隊調解,司機曾某負全部責任,賠償傷者劉某醫藥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殘疾用具費等共計15萬余元。2003年5月,保險公司按三責險最高限額,賠付10萬元。

  舉報人稱,實際上當時駕駛車輛的人是劉某的父親,而其父沒有駕駛證,便找來傷者姑父曾某,頂替其父報案。

  根據保險法規,無證駕駛出現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另外,父親撞傷兒子,也不屬賠償范圍。如舉報屬實,這筆賠付應該追回。

  保險公司獨立調查人隨即找到舉報人、當事人了解詳情。劉某承認,當時其在車下指揮父親倒車,沒想到剛把左手伸出,車子就沖向電線桿,將其手腕擠扁。

  事實確鑿,保險公司多次向當事人追償已付賠款,但當事人借故外出打工,以逃避對其賠款的追償。

  新車保養換舊燈,修理廠撞爆氣囊無事變大事

  今年1月11日下午4:30,人保財險95518專線接到報案稱:王某駕駛鄂A8G**3的本田雅閣車,行至東西湖何家廟地段,因避讓行人與路邊電桿水泥護墩相撞,氣囊爆出。

  查勘人員立即趕到拆檢點,檢查發現:該車的右前大燈燈罩破損,有明顯舊痕,燈碗內可見清晰的水漬和較厚灰塵,明顯與車身新舊程度不一;前保險杠脫落,但保險杠上十幾個卡扣仍與車身聯接,且完整無缺。

  經武漢軍安車輛安全技術司法鑒定所鑒定:該車右前大燈在事故發生前已破損,并被更換。該車前保險杠脫落,但從碰撞部位和受力方向分析,前保險杠不應脫落。

  經咨詢專業技術人員、調查修理廠員工,保險公司發現了其中的蹊蹺。修理廠將該車保險杠卸下,將車上完好的右大燈拆下,換上舊燈,打算開出去小撞一下,造成右大燈毀損的假相,以騙保。沒想到“火候”沒掌握好,用力過猛,將氣囊給撞了出來。

  依據保險合同,此屬“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騙保騙賠,投保人是最終受害者

  根據資料統計,西方國家的騙賠率達到20%。“我國保險業的騙賠率,在此基礎上再加10%也毫不夸張”,業內人士介紹,保險公司最恨的就是騙保騙賠者。

  人保財險武漢市公司介紹,今年一季度,該公司共受理66起涉嫌“騙賠超賠”案件,涉案金額達253萬多元,經調查,共拒賠44起案件,挽回損失近170萬元。

  “這意味著,好司機將為這些騙保騙賠者買單”,人保財險武漢市公司總經理馮賢國介紹,由于車險費率是根據歷史風險數據進行精算決定的,虛假賠案必然使得車險賠款“水分”增加,不僅保險公司得利益受損,長期來看,如果騙賠得不到遏制,將導致未來車險費率隨之上升。

  業內人士提醒車主,出險后最好選擇保險公司定點拆檢點,不要一味貪圖便宜選擇路邊小店;不要輕易將自己的身份證、駕駛證、保單等材料交給修理廠,如需委托其理賠,最好在材料上注明日期及用途,防止修理廠利用這些資料騙賠。

  鏈接:保險理賠迷案調查

  今年2月,湖北省保險界一片嘩然:因被保險人蔡富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襄樊市泰康人壽、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等三家保險公司陸續起訴或應訴保險,因同一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在同一天、不同的法院連續開庭3次,這在湖北尚屬首例。

  投保人在投保兩年后因病去世了。保險公司在理賠中認定:投保人在投保前有既往病史,未履行如實健康告知義務;投保者生前曾在當地所有的人壽保險機構投了保,這一行為十分蹊蹺。作為沒有收入來源的農村老年婦女,投保的總保額達34.7萬元,每年要交保費為7081.1元,嚴重超出了投保人的收入狀態,非常不合常理;在訴訟中保險受益人王修菊本人也一直不露面,個中原因是什么?不得不讓保險公司產生疑惑。而投保人家屬否認帶病投保的事實,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這是一場天作的巧合?還是一起事先設計的騙保案件?2007年2月初,記者前往襄樊探訪。

  保險公司何以拒賠?

  被保險人蔡富忠原本是棗陽市興隆紫廟村一組地道的村民。2004年8月底,蔡在泰康人壽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購買了一份定期壽險和人身兩全險,保額為5萬元,蔡的女兒王修菊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

  2006年2月9日,蔡富忠在家中病故。事后,蔡的家人開始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遭到了保險公司拒絕。其理由是:“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病情,保險公司依法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負責理賠的泰康人壽襄樊中支相關負責人在采訪中表示:“拒賠是有依據的。”蔡富忠的病歷載明死因為:“急性腎功能衰竭,重度貧血,電解質紊亂和酸中毒”。然而2004年6月,也就是蔡富忠投保前的兩個多月,蔡就曾在棗陽市人民醫院就診。其病歷顯示,她因“慢性腎炎并腎功能不全,腎性貧血,腎性高血壓”住院10天。因此,泰康人壽認為,蔡富忠是明知自己有病還找保險公司投保,并且沒有向保險業務員如實告知自己的病史。

  調查人員朱某、湯某介紹:從2001年到2004年間,蔡富忠相繼在襄樊市多家人壽保險機構投了保,總保額達30多萬元。被保險人蔡富忠生活在鄂北農村,按她的個人經歷、文化水平和收入狀況,很難想象:蔡具備這樣的投保意識,更不可能作出這樣的財務安排。

  蔡富忠家屬對保險公司查證的事實不愿意接受,遂將泰康人壽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償。而在蔡富忠家屬將泰康人壽告上法庭之后,蔡某生前投保的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反將蔡某的家屬告上法庭。理由是蔡某隱瞞病史投保,要求確認保險合同無效。

  投保人帶病投保?

  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帶病投保最主要的依據是2004年6月18日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一份病人名稱為“蔡福忠”的住院病歷。該病歷顯示,“蔡福忠”患有多囊腎既往病史,出院診斷為慢性腎功能衰竭。而被保險人的家屬認為,該病歷的病人名稱為“蔡福忠”,該病歷不是被保險人蔡富忠的病歷,而是被保險人蔡富忠的嫂子謝秀德的病歷。

  該病歷到底是不是被保險人蔡富忠的病歷呢?記者根據在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調閱的病歷上看到,確實沒有一個叫蔡富忠的人住過院。2004年6月18日因慢性腎炎入院,并于10日后出院的是一個名叫蔡福忠的婦女。但無獨有偶的是,病歷上載明的該婦女的出生地、出生年月、職業、住址與蔡富忠戶口上所登記的完全一致,并且陪同病員入院、出院;在住院病案登記上聯系人一欄內填寫的姓名是王德邦,與病員關系上填寫的是夫妻,且王德邦在病歷上簽名。而蔡富忠的丈夫也正是王德邦。在一審時王修菊提出當時去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的是謝秀德,記者從襄樊市警方獲悉,謝秀德的出生日期是1954年4月24日,蔡福忠當時的入院資料填寫的年齡是48歲,而謝秀德當年已有50歲,與病歷資料不符。還據衛生部門的一份病歷證實,謝秀德因高血壓病逝,生前從未患過腎病,被保險人家屬的說法顯得有些難以自圓其說了。

  另據太平洋人壽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汪濤介紹:在太平洋人壽、中國人壽與蔡某家屬解除保險合同糾紛案中,被告的代理人在襄樊市樊城區法院又說2004年6月18在棗陽市一醫院住院的是誰,他們不清楚。被保險人家屬一會兒說2004年6月18在棗陽市一醫院住院的是被保險人蔡富忠的嫂子謝秀德,一會兒說不知道是誰,這不得不讓人們對被保險人家屬的說法產生質疑?被保險人家屬自相矛盾的陳述更讓人對其投保動機產生懷疑。

  一審在襄樊市高新區法院開庭,蔡富忠家屬的代理律師程義江認為,當時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的并非被保險人蔡富忠本人,并申請主治醫生張某、陳某出庭作證,同時出示一份體檢報告單,該報告單是蔡富忠2004年10月在中國人壽襄樊分公司投保時的一份體檢報告。律師辯稱,體檢合格,說明蔡富忠投保時身體健康,沒有既往病史。一審以保險公司敗訴而告終。

  泰康人壽很快向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中,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李曉堪認為,該體檢僅僅屬于常規體檢,尤其而像腎衰這樣的疾病僅通過常規體檢是查不出來的,因此該證據不能證明蔡富忠沒有既往病史,并且蔡富忠在中國人壽體檢的時間是2004年10月,是在泰康投保之后。同時,提交了襄樊市公安局對醫生陳某、張某的調查筆錄承認一審開庭前蔡富忠的家屬陳禮軍授意他們在法庭上指認謝秀德的照片是就醫的患者。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此裁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撤消判決,發回重審!

  到底誰騙了誰?

  2006年3月和8月,中國人壽襄樊分公司、太平洋人壽襄樊市中支分別到襄樊市公安局報案:稱王修菊等人涉嫌保險詐騙。襄樊警方受案后進行了摸底排查,廣泛收集證據。先后到襄樊市中心醫院、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襄樊學院、中國人壽襄樊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襄樊市中心支公司等單位取證。并依據事實專門作出決定:“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304278號病歷與襄樊市中心醫院307336號病歷是否能同一認定蔡富忠死亡病理的專業技術問題,最終因被保險人蔡富忠已死亡將近1年,無法對其進行鑒定。由于認定王修菊等人涉嫌詐騙證據不足,公安部門依法作出對該案件不予立案!

  為此,襄樊市高新區法院又委托襄樊市司法鑒定中心,對2004年6月28日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作出的蔡福忠的出院記錄和2006年2月2日襄樊市中心醫院作出的蔡富忠的出院記錄是否系同一個人進行鑒定。襄樊司法鑒定的結論是:兩份病歷中的蔡福忠和蔡富忠不是一個人。

  隨后,記者來到了出具這份司法鑒定的襄樊市司法局鑒定中心,希望了解該鑒定是如何做出的。參與這項鑒定的法醫王清合認為,“我們只對委托做這個鑒定的法院負責,對其它主體,我們沒有解釋的義務”。當記者問及此項鑒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時,這位法醫則表示,“這僅僅是一份鑒定,至于法院是否采信,與我們無關!

  而湖北省法醫鑒定權威秦啟生教授認為,根據2006年1月襄樊市中心醫院病歷中腎部CT報告,與2004年6月棗陽市人民醫院病歷中肝脾膽B超做對比,得出兩份病歷患者不是同一人的結論,沒有科學依據,應采用前后病歷的CT進行對比;其次,從兩份病歷生化報告的有關數據來分析,傾向于認為是同一人。

  如果按照原告方的說法,2004年6月在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的蔡福忠,和2006年1月在襄樊市中心醫院的蔡富忠不是一個人。那么,2004年6月在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的蔡福忠又會是誰呢?根據本案被告方提交的病歷,棗陽醫院的病歷上有蔡富忠的丈夫王德邦的簽名,病歷記載的與患者的關系為夫妻。如果不是蔡富忠,那至少應該與王德邦不是陌生人。案件在2006年一審時,原告方的解釋是,棗陽市醫院住院的是謝秀德,并讓主治醫師出庭作證。那么,謝秀德為什么要以蔡富忠的名義去住院呢?原告方對此無法解釋。在公安機關介入調查,證實醫生做偽證后,在棗陽市醫院住院的人究竟是誰,顯得更加撲爍迷離。

  法院調查是依職權還是越權?

  今年4月28日,襄樊市高新區法院對王修菊騙取保險金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蔡福忠與蔡富忠是否為同一人,不是鑒定所能解決的問題!

  為核實“蔡福忠”與“蔡富忠”是否為同一人,此前,襄樊市高新法院依職權對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內二科主任醫師陳明賢、蔡富忠丈夫王德邦及蔡富忠生前所居住村組的村民和村支部書記進行了調查取證。據法院判決稱:“2004年一年內蔡富忠沒有因病住過院,2004年6月18日至6月28日期間,在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的實際為蔡富忠的嫂子謝秀德。因蔡富忠在新華人壽有醫保(出院后未實際理賠),故謝秀德以蔡富忠的名義入院,醫院工作人員筆誤記錄為“蔡福忠”。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泰康公司支付原告保險金50000元!

  僅僅憑其對醫師陳明賢和村民的兩份調查依據,而做出上述判決可以說是顯失公平的。我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最高院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白罡咴喝舾梢幎ā钡谑鶙l規定:“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而本案中,原審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不是“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顯而易見,本案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屬于“最高院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又未經原告的申請,依職權調查上述事實,違反了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二級律師、法學博士黃勇認為:不管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或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還是當事人自己的舉證,在證據的適用上都要按證據規則辦事。如原判決“依職權”調查取證的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內二科主任醫師陳明賢的證言與判決作出的結論沒有關系。從證據學角度看,這份證據是傳來證據、間接證據,不能對抗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另外,陳明賢在原一審期間曾經做過假證,其證言極不可靠,證人還應當到庭接受質證,所以陳明賢的證言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蔡富忠的丈夫王德邦及蔡富忠生前所居住村組的村民和黨支部書記證言,除以上相同的理由外,還由于他們與本案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與本案的其他證據比,其證明力極低,同樣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最高院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據此規定分析,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是典型的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而被上訴人申請原審法院調取的和原審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則是典型的傳來證據、間接證據。原判決在本案的審理中,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證據使用規則和規定于不顧,作出違反規定的判決是錯誤的。

  不可抗辯條款離我們有多遠?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導劉冬姣稱:如果保險業重新思考不可抗辯條款在我國壽險業的適用 ,承認“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后,保險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而主張合同無效并拒絕賠償保險金,而此次糾紛還是難以避免的。因為,保險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不足兩年,尚未達到國際上公認的抗辯期,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而拒賠不能說沒有道理。

  將不可抗辯條款納入我國壽險中,應該分步驟進行為宜。首先考慮立法是個漫長的工程;直接通過立法實行,同樣需要漫長的過程。

  如何防止保險公司濫用“未如實告知”損害投保人利益?劉冬姣博士認為,必須以不可抗辯加以限制。但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下,尚無此先例,其后果也就可想而知。如何彌補我國立法的不足?如何用司法解釋的方法來確立不可抗辯的法律地位?如何才能讓類似案例不再發生?有待在實踐中不斷探索 。

  目前,泰康人壽表示不服,已于近日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將如何判決?我們拭目以待。(《事事關心》記者 黃前明 楚天都市報記者 蔡琳璐 武漢晨報記者 張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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