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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按揭以房養老 保險機構有新業務新領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9:19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去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賴明和九三學社同時提出推行“反向住房抵押貸款”,“以房養老”模式,在社會上引起廣泛影響;據報道,由太保壽險承擔的建設部“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保險產品行業應用研究”課題成果已通過了驗收。這預示著:擁有房產但缺乏其他現金收入來源的老年人,不久將增加一種新的養老方式—————“以房養老保險”。 “國家未富,社會已老” 據統計,2000年,我國老年人口已達1.3億,占總人口的10.7%,占世界老齡人口的1/5。由于遭遇上世紀中期的生育高峰和接踵而至的計劃生育,到本世紀初,我國老年人比例之多,年輕人口比例之少,國家未富社會已老等問題突出。專家預測,到2050年,我國將約有4億多老年人,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將達到29%以上,幾乎不足2個在職人員就要負擔一個退休人口。 “房子富翁,現金窮人” 據國家第五次人口普查顯示,城市中擁有住房的家庭達到587萬戶,占72%,其中相當部分是老年人。許多老人擁有價值昂貴的房子,逐月交納不菲的物業管理費,卻只能靠微薄的養老金維持窘迫的生活,向子女索取又加重了他們的負擔。老年人如果忍痛出賣房子,卻又失去了安居之地。有些老人沒有子女、或子女有自己獨立的住房,死后將房子留給子女并無太大意義。社會上希望盤活資產、實現物盡其用,以拓寬財物使用途徑的呼聲越來越強烈。 銀行咋看?“很難操作!” 工行廣東省分行行長黃明祥認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作為一種養老方式,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比較流行,但這些國家的外部環境、法律條件等都比較完善,房屋產權也較清晰。但就中國目前來說,法律、市場、產權等都不夠完善。此外還關系到一個金融準入的問題,因為它畢竟還存在一定風險。住房按揭是一個民生問題,目前還主要采用本人即為第一還款人的方式,就中國的國情來說,如果推出這樣一項政策,可能會出現有人利用政策來套利的情況。 “住房反向貸款,從技術上也很難操作,”黃明祥預計,即使這項政策得以推行,也不會成為銀行的主流業務。“整個情況來看,現在更注重的是本人作為第一還款人有無能力來償還債務。如果老人沒收入,等他過世后需要將他的房產拍賣,這些在操作層面上都不容易實施。”黃明祥說,他個人感覺真正有需求的人其實也并不多,也就是說,這塊市場并不大,不會有多少人愿意拿房子來換取養老金。從中國人的消費習慣來看,黃明祥也認為目前的可實施性不太強,他估計可能近十年內也難為老人們所接受。 老人咋看?“老屋是命!” 家住廣州市越秀區越秀南路的楊阿婆今年79歲,膝下的1兒3女已各自成家,自己僅靠900元/月的退休金生活。她表示,絕對不會把房子當給銀行。理由有三,首先,這是中國的傳統,賣老屋、賣祖業,都是對祖宗不敬,“不到迫不得已,不能做這樣的事”。第二,信不過銀行,銀行是金融機構,其利益是為賺錢,真的簽合同時可能會故意降低房價、或對疾病的補償細則作出限制。第三,子女也不會同意。 家住廣州市海珠區大塘街的王阿婆也不同意把房子當給銀行,寧愿把它賣掉,自己住福利院或老人院。她說,她有幾個“雀友”一月花五六百元住在老人院、福利院,每天衣食住行都有人照顧,過得很好。如果把房子押給銀行,拿不到一分錢,還不如按市場價賣掉,“拿現成的存折。” 孤寡老人于伯則表示如果廣州真的推行這個政策,在房價由中介方鑒定的前提下,他愿意把房子當給銀行。于伯說,他現在的經濟來源是1200元的退休金,經濟很拮據。“去世后房子留在世上也沒用,還不如老年時過得 舒服一點。” 名詞解釋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是指老年人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向銀行貸款,銀行對借款人年齡、預期壽命、房屋價值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后,按月或按照協定的時間支付現金給借款人,借款人在獲得現金的同時,繼續占有、使用房屋,到借款人逝世時以房屋價值為限一次償還借款的一種擔保貸款方式。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20世紀80年代起源于荷蘭,近年來,這一貸款方式因對解決人口老齡化社會的養老問題效果顯著而迅速在許多國家推廣。其推出大大降低了老年人生活負擔,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三大好處 老人能幫助擁有住房的老年人通過將住房抵押向銀行貸款來融通資金,來解決現實資金的不足,盡可能提高晚年生活水平,帶有明顯的補充養老保障性質,也可減輕國家的養老壓力。 銀行 可以收取高于一般貸款的利息,由于這種貸款的需求總量很大,因此將為銀行開辟一個規模很大并且全新的效益增長點。 保險機構 由于推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銀行都會要求對房屋的毀損滅失等進行保險以避免風險,因此也將意味著新的業務領域。操作辦法 貸款對象:國外一般限定貸款消費對象為62歲以上的老年人。我國以女60或61歲,男65歲為宜,這時老年人的平均余命有十年多一點,對金融機構來說,貸款時間相對較短,風險也比較容易控制。 抵押房產:應以在國有土地上成就的房產為限。共有的房產,除夫妻共有財產外,原則上不能用來抵押,租賃的房產,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權,不能設定抵押;同理,土地使用權也不能設定抵押;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或集體所有,亦不能設抵押。 據《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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