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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 07:09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許巖 本報訊中國保監會昨日發布《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至此,4個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文件全部出臺。 《指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其治理結構、管控模式、業務性質和規模相適應,費用預算、業務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主要負有對公司及所屬單位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評價等職責。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全面評估,出具內部控制評估報告。 《指引》明確指出,保險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對其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要求管理層組織調查,也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直接調查,或者委托獨立的中介機構調查。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發展戰略,在分析評估風險分布狀況的基礎上明確審計重點、制訂年度審計計劃。內部審計年度工作計劃、審計預算應當在征求管理層意見后,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批準。 《指引》指出,保險公司在考核經濟目標、任免所屬單位負責人時,應當將內部審計情況作為重要依據,并聽取審計負責人的意見。對拒絕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者陷害審計人員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制止,并嚴肅處理有關單位和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指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監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和經董事會審議的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及時向保監會報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內部審計部門對下屬分支公司進行審計的,應當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對內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未予有效整改處理的,審計責任人應當直接向保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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