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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被賦予六項特權 可以調查保險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 11:19 北京晨報
作者 李雋瓊 “半數以上且不少于兩名獨立董事認為必要的,可以對公司相關事務進行調查,也可以聘請獨立的中介機構提供意見”。昨天,中國保監會正式公布《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獨董被賦予包括調查保險公司高管薪酬在內的六項“特權”。 這些“特權”還包括,保險公司獨董可以對重大關聯交易、董事提名等重要事項進行審查;半數以上且不少于兩名獨立董事可以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等。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2007年6月30日前,各公司應當使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兩名獨立董事。2006年年底總資產超過50億元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07年12月30日前,使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達到1/3以上。其他公司應當在總資產超過50億元后一年內,使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達到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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