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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至少需設兩獨董 獨立董事不得同業任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 07:37 新京報
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取消獨立董事可享受股權激勵規定 本報訊(記者殷潔)今年6月底前,各家保險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將至少有兩位獨立董事。昨日,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任免、權利和義務都做了詳盡規定。 獨立董事不得同業任職 早在去年年初,保監會即發布了《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要求保險公司普遍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目前,國內已經有十幾家保險公司聘請了40多位獨董。 作為公司董事局中的監督者,獨立董事一直被質疑“花瓶獨董”,未盡到應有責任。《暫行辦法》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做出了要求,獨立董事不能擔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保險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特殊關聯。 同時,保險公司獨立董事不得在同業任職,也不能夠兼任4家以上企業的獨董。而按照證監會的規定,獨立董事兼任的上市公司數量不超過5家。 不過,現在保險界的獨董很多都來自院校和研究機構,缺乏公司的實際操作經驗。《暫行辦法》中則規定,擔任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的,要具備五年以上財務或者法律工作經驗;而擔任董事會提名薪酬委員會委員的,應具備五年以上在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經歷。 連續3次未參會就罷免 保險公司也需要給獨立董事設立評價和考核機制,獨立董事除了每年向股東大會提交盡職報告,如果連續三次沒有親自參加董事會會議,就會被免除職務。 此外,《暫行辦法》中規定,今年6月30日以前,各家保險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兩名獨立董事(集團公司已建立獨董制度,子公司可除外)。而去年年底總資產超過50億元的保險公司,在今年年底前,獨立董事應占董事會成員比例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公司在總資產超過50億元后一年內,獨董也要達到三分之一以上。 保監會發展改革部則表示,在《暫行辦法》發布前已經聘任的獨立董事,保險公司要重新審查其任職資格。 如果符合條件,需要在指定信息披露報紙上補充聲明,并報保監會備案,而不符合條件的將解聘。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監管部門在征求意見時曾提出,獨立董事可享受股權激勵計劃。但《暫行辦法》中取消了這一規定,僅表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需要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而獨立董事的津貼方案由股東大會批準。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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