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退休待遇政企不公 集合企業年金成選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10:15 證券時報
作者:何偉 公平是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原則之一,退休前因為崗位不同,社會貢獻不同,所獲得的報酬也自然不同,在收入分配上更多地體現效率。而人們退休后的待遇不再是按貢獻大小的分配,而是依據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分配,應更多地體現公平。 退休待遇政企不公 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某些不公平的現象,比如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差距過大。根據《2006年中國勞動統計年鑒》的數據顯示,2005年全國企業退休職工退休金人均為8568元,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金為16152元,機關單位的職工退休金為17628元。2000年至2005年的6年間,全國企業職工的退休金以年均5.70%的速度增長,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年均增長速度分別是10.95%和8.95%,無論從存量還是從增量上來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水平都明顯高于企業職工的退休金水平。 同樣的學歷、工齡、退休年齡,因為工作單位不同而導致退休待遇相差懸殊,這顯然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平,不利于社會的和諧。勞動保障部和國家發改委在共同制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2006年-2010年)》中也明確提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水平形成差距,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在目前正在召開的兩會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表示,2006年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126件建議都涉及到養老保險問題。其中,反映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差距過大以及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偏低問題的建議最為集中。因此,從促進社會公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亟需改變當前退休待遇政企不公的現狀。 縮小差距要主攻中小企業 縮小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的待遇差距有兩種方式:一是做減法,即減少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金待遇,但是由于福利具有明顯的剛性特征,易升難降,短時期內要降低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金必然面臨很大阻力,而且這種方式在降低一部分群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利益的同時,另一部分群體(企業職工)的利益并沒有得到提高,顯然是一種無效率的做法;另一種是做加法,即通過發展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形式增加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縮小與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差距,這種方式顯然比前一種方式更加可行。 從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情況來看,大型企業對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一向比較積極。從我國目前的企業年金市場結構來看,90%以上的企業年金基金都來自于大型國有企業。 與大型國有企業熱熱鬧鬧地開展企業年金工作的局面相比,中小企業這邊就顯得非常冷清。從我國目前企業年金基金市場結構來看,中小企業建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占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總額還不到1%。截至2006年2月,全國只有約50家中小企業向各地勞保部門備案,規模不到1億元。由此可見,我國絕大多數中小企業職工還沒有享受到企業年金這項福利待遇,我國退休金待遇政企不公也主要是由中小企業職工的退休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待遇差距過大造成的。 集合企業年金成現實選擇 企業是否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并不取決于這家企業的規模,而在于這家企業是不是盈利,有沒有發展前景。中小企業如果盈利能力強,發展前景良好,是能夠建立起企業年金制度的。而就我國中小企業實際情況而言,很多中小企業是盈利的,是有能力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 我國目前的企業年金制度設計較多地考慮大企業的特征,對中小企業的特性考慮較少,導致中小企業仿照大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面臨很多困難。一方面,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程序和大企業是一樣的,收益卻相差一大截,高投入低收益的結果導致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不太愿意將心思放在中小企業身上。比如一家200人左右的小型企業,一年的企業年金基金規模大概100萬左右,如果受托人按受托管理費最高限額0.2%收取,一年才收取2000多元,卻要花費4~5個月的時間來完成從企業年金方案備案、管理人選擇、合同備案、計劃設立、開戶和投資準備,最后到企業年金基金投入運作的漫長過程,這樣下來能保征收支相抵就已經很不錯了。 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業委托的企業年金基金規模較小,很難獲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比較優惠的管理費率,再加上中小企業內部具備企業年金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非常稀缺,不具備單獨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的條件,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 那么,如何解決中小企業在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時面臨的現實問題呢?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設立集合企業年金制度。所謂集合企業年金,就是由法人機構受托人發起設立,事先指定政府監控下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擔相應職責,并共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時為多個企業委托人提供一攬子管理和服務的企業年金計劃。集合計劃一經設立,其管理費率、投資組合、合同條款等內容就已經確定。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在完成企業年金方案的備案后,參加集合企業年金計劃,也就等同于選擇了上述條款。由于集合企業年金計劃是標準化的已成型服務產品,這樣就省去了管理人選擇、合同備案、計劃設立等步驟,大大降低了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成本,也解決了中小企業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為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帶來極大的方便。 隨著今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將越來越大,中小企業也會越來越多,通過發展集合企業年金,讓廣大中小企業職工也能比較便利地享受到企業年金這項福利待遇,提高中小企業員工的養老金水平,縮小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之間的退休金差距,從而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博士)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