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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保險合同法百年巨變 15要點修改有利消費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 10:50 中國保險報
□宮峰元 德國保險合同法最初生效于1908年5月。在近一百年的實踐過程中,該文本經過多次修改,尤其是在1994年歐盟保險市場一體化,德國保險監督局被迫放棄對保險條款的事先審批權力時,德國保險合同法經歷了最重要的一次補充,添加了對強制責任保險,法律保障保險和醫療保險三個險種的法條,同時添加了著名的小寫a條款,即強制性的消費者保護條款(一些法條被明確為強制條款,消費者的某些權利即使消費者本人簽字同意也無法放棄)。 但是,總體上講,目前的德國保險合同法仍然基本保留了1908年文本的原貌和措詞,法案條款的編號也基本保留原來順序,后來添加的條款一般采取數字后面加字母的方式編號。該文本中很多法條已經同現實情況不相符合,其中一些甚至被法院判決修改得同書面意思完全相反,因此德國保險法學界和實務各界均認為該法案急需修訂。為此,德國在2000年即成立了保險合同法改革委員會,成員包括保險法專家(學者、律師和法官)及各方利益代表(全德保險協會、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等)。 歐盟指令 迫使德國修改保險合同法 歐盟在2002年頒布了兩個對保險業至關重要的指令,一個是異地直銷指令,另一個是保險中介人指令。這兩個指令對德國保險界產生了巨大的震動。因為德國保險銷售很多屬于異地直銷,同時德國原來對保險中介人基本沒有特別管理,這兩個新指令將迫使德國保險業作出更多讓步,進行更多有利于消費者,但是同時增加保險人成本的改革。 為了能將歐盟指令及時落實為德國國內法,德國保險合同法改革委員會迅速開始了工作。該委員會在2003年6月發表了改革初步意見,隨后在2004年4月發表了長達570頁的最終工作報告,對保險合同法的修改詳細闡明了理由,提出了具體建議,最后公布了專家共同擬定的新保險合同法草案。這次修訂,一方面按照歐盟指令,將相關內容轉換為德國國內法;另一方面,德國多年實踐積累的不成文法,包括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等等,在這次改革中都將一并落實為成文法。 2006年10月,德國聯邦政府審訂后的保險合同法草案公布,并提交給聯邦議會審議。按照歐盟規定,中介人指令應當由各國在2005年1月15日之前轉化為國內立法。雖然德國專家們進行了緊張的工作,但是仍然沒有完成這個目標(歐盟很多其他國家也沒有完成,比如法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等等)。由于德國立法程序繁瑣,該法案批準實施的日期一推再推。按照目前的進展,該法案最早在2008年1月1日對新保險合同生效,對舊保險合同在2009年1月1日生效。按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05年10月的判決,德國政府必須在2008年1月1日前完成對人壽保險有關退保金的法條修改。如果立法工作進展不順利的話,議會就很有可能將這個保險合同法一分為二,先頒布其中的人壽保險部分。 此次改革是德國保險合同法有史以來最大的一次改動,基本上拋棄了原有的條款編排,完全重新改寫,這在德國保險合同法的100年歷史上還是頭一次。 15個要點修改有利消費者 按照新法案,保險人須在合同成立前將重要文件和信息,尤其是包括具體保險條款在內的消費者信息(德國保險監管法第10a條有詳細規定)傳遞給被保險人。目前法律允許兩種操作方式。一種稱為投保單模式,即新法案規定的唯一模式,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已經拿到了所有與合同相關的重要文件和信息。這樣保險人將保單寄給投保人時,投保人有權力在14天(人壽保險為30天)內退保。這種方式是歐盟異地直銷指令所規定的,但是德國實務操作中較少采用。另一種稱為保單模式,即客戶在投保時沒有拿到相關文件和信息,如果保險人同意承保,就在寄送保險單的同時將這些文件和信息一并寄上。如果沒有收到保險單,保險條款等消費者信息,那么投保人對這個保險合同直到首期保費繳納一年之內都有權提出異議。這種方式雖然對保險人很不利(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必須賠付;保單條款中規定的很多除外責任將不生效;不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可以在一年內退保并收回全部保費),但是成本同投保單模式相比卻較低,因此是市場的主要操作模式。目前的新保險合同法參照歐盟指令進行了修改,徹底取消了保單模式。這項修改遭到了德國保險界的一致強烈反對,但是德國聯邦司法部堅持這種方式。 新法案規定,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對客戶必須進行咨詢并做書面記錄。這種義務,不僅體現在簽訂合同時,而且體現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全部過程中,并且不管保額和保費多少。這增加了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責任,也增加了成本。德國目前很多小型保險中介人因此正在紛紛退出這個行業。 新法案放棄了目前理賠時的全賠或全不賠原則,改為按照過錯的程度比例賠償。按照德國保險合同法目前的規定,在被保險人有嚴重過失的一些特定情況下,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對被保險人的一般過失,保險人則要全額賠償。而在實際生活中,什么是嚴重過失,什么是一般過失是很難界定的。新法案規定,在被保險人嚴重過失的情況下,保險人按照過失的程度比例賠付。在其他兩種情況下,一般過失仍然全部賠償,故意仍然全部不賠償,保持現狀不變。在保險期間的危險提高規定中,也做了同樣的修改。 按照現在保險合同法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止于合同成立,即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之后,保險人同意承保之前,投保人都有告知義務。如果沒有如實告知,不論是一般過失,嚴重過失或故意,保險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從而不予賠償。按照新法案,保險人在進行文本形式的詢問時,投保人才需要告知,而且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止于投保單。一般過失而沒有如實告知的,保險人不能解除合同,只能加收保險費。同時新增加規定,非故意或惡意的錯誤告知在5年(醫療保險為3年)以后,保險人就不能因此退保,故意和惡意的10年后保險人不能因此退保。 保險合同的最長期限由目前的5年縮短到3年,之后每年底雙方都可以解約。解約提前通知時間最長3個月,最少1個月。 新法案對臨時保險(暫保)作出成文規定。這是目前法案中沒有的。最初的草案規定,臨時保險不會因為遲繳保費而失效。這遭到整個德國保險界的強烈反對,最后改回到現在的版本,這也是現在德國保險界的實際習慣做法。 對繳納保費的規定基本沒有變動。如果投保人首期保費遲繳,保險人仍然可以不用賠付。新增加規定的是,投保人沒有過失而遲繳保費,保險人仍然必須賠償。 新法案放棄了所謂的保費不可分性, 退保須按照時間比例退還保險費。現行的規定是:因為不履行合同義務,因為危險提高或者其他一些規定原因,退保不能退還保險費。 文本形式納入保險合同法。按照2002年修訂的德國民法典,文本形式已經在很多情況下取代書面形式,以便允許使用電子郵件進行重要信息交換。 借此次保險合同法的改革機會,把文本形式引入保險合同法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新法案對時效規定作出更改。目前規定,人壽險合同索賠時效為5年,其他保險合同為2年。現在依照新民法典統一為3年,也屬意料之中的事情。《保險法》中特有的6個月起訴權喪失期也被一并取消。 現行法案中有關雹災保險和動物保險的條款完全取消。這些條款是100年前形成的,現在已經沒有實際意義。原來的火險改稱為房屋火險,更加確切一些。 新增加了對職業能力喪失保險的規定。這是鑒于這個險種目前在社會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而添加的,基本按照實務操作的情況寫入法案。 責任保險部分對強制責任保險部分進行了修改。在今后所有的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者均有權力直接向保險人索賠。而目前只在汽車責任保險中有此規定。 在新保險合同法里做出規定的8個險種中,人壽保險的條款是實質內容變動對保險公司財務影響最大的。這些修訂是基于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和聯邦憲法法院的幾個判決。最重要的兩點改動是:第一,歷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對被保險人參與分紅的權利給予保障,而目前僅僅靠合同的籠統約定。保險公司的隱性準備金就因此必須要公開出來,以便計算參與分紅的金額。第二,退保金須按照保單責任準備金重新計算(大約為已繳保費的40%)。按照德國市場現狀,所有壽險保單都采用席爾曼提存方式,投保人在第一年退保幾乎拿不到任何退保金。這個條款雖然是過去德國保監局批準的,在2005年仍然被憲法法院判決為無效。新法案采用的是保險界為此設計出的新方式。 醫療保險。德國聯邦政府現在正在進行社會保險醫療體制改革,私人醫療保險也會因此而產生變化。預計這部分的法條有可能會繼續更改,以同社會醫療保險相適應。 (作者現任中國保險(德國)公司及中國保險(英國)公司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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