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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團體保險發展歷程的思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11:47 中國保險報
“團體保險業務轉型與員工福利計劃專題”(一) □王耀文 團體保險就是使用一份保險合同,為一個團體的許多成員提供保險。團體保險的基本模式,即由企業繳納保險費,承保全部或部分員工,不論其可保性是否具備,受益人由員工指定。 在我國,團體保險的發展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團體保險主導市場的發展階段(恢復保險業務到1991年) 在恢復保險業務的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團體保險占整個市場80%的份額,其經營模式主要是通過政府發文的形式,依靠行政力量的參與和推動。當時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展的簡易人身保險等更多的是采用這種方式。 更有甚者,當時的個險也參照團險的這種方式做,企業負責代扣代繳保費,有些業務保留至今,如目前仍在困撓我們的學生 由于大批銷售的方式減少了營銷費用和管理費用,加上特定條件下的行政介入,團體保險的費率一般較低,團體保險成為當時壽險市場十分重要的營銷方式之一。 第二階段,團體保險衰落的階段(1992年——2001年) 外國保險公司經過多年努力,于1992年開始進入我國保險市場,率先開放的是試點城市上海,在當年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中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營業范圍限定為:“根據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資保險機構經營除法定保險以外的下列業務的部分或全部,(二)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三)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以及經批準的其他業務。明確將團體保險業務界定為外資不應進入的領域。 外資保險機構進入上海市場后,個險代理人營銷模式開始大行其道,似乎經營保險就跟保險營銷劃上了等號。客觀而言,個人代理制度推動了個險的繁榮,中資壽險公司緊隨其后,把營銷制度擴展到全國范圍;但也帶來了團險市場的急劇衰退,團險比例下降到了20%。 由于團體保險缺乏監管規則和管理慣例,國內除把本屬于團體保險的團體意外、團體健康和團體定期視同團體保險外,還把不屬于團體保險卻屬于養老保險,享受稅收安排的企業年金和不享受稅收制度安排的團體年金(以前統稱之為補充養老保險)也視同團體保險,這就導致了團體保險定義的含混和模糊,由于長短期業務不分,從而使得很難有一套規則能夠界定如此之大的范圍,從而使得規則更加難以出臺。 這一時期出現的幾種市場現象值得玩味:一是外資保險公司為突破對其只能經營個人壽險的約束,開始打擦邊球。國外早就存在職場銷售(worksite marketing),由于單位不繳費,只是從個人投保人的工資賬戶中扣除,屬于代扣代繳的匯繳件,這時外資在上海引入這種方式,并且發揚光大,開始了變相的團險個做時代,盡管此種行為后來被監管部門叫停,卻從來沒有完全絕跡過。由此,為適應中外資業務范圍的不同,同步開始了對團體保險概念曠日持久的爭論,至今沒有一個權威的關于團體保險科學公允的定義;二是團體保險在行業的地位急劇下降,由于公司之間團體經營理念的不科學,自我管理能力較弱,導致基層業務的惡性競爭,監管又沒有設立底線,因而團體保險市場成為不被看好的市場,一度成為中資公司前行的包袱,成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有些公司開始了止血工程,業務規模和人力大幅度削減;有些公司則借團體保險之名開始了追逐規模甚至洗錢的過程,出現了零管理費用等不可思議的現象。隨之,監管部門叫停了團體兩全壽險產品。 第三階段,團體保險尋求新生的階段(2002年至今) 用2002年作為劃分團體保險轉型的分水嶺,是因為這段時間發生了幾件大事:一是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按照漸進開放(Phase-in)的原則,中國政府為中資保險業設立了三年的保護期,到2004年底即全面開放,體現在人身保險領域主要是團體保險的開放;二是《保險法》第二次修改,2002年10月28日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正式頒布,修改后的第九十二條對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了重新規定,即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從而使得該業務領域的競爭者擴大了一倍。 之后的兩年,還有一系列政策上的巨大震蕩,一是2004年企業年金政策的出臺。先是一部三會(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隨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使信托型業務逐漸成為主流,盡管這不符合國際慣例,但確實對現行商業補充養老保險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保險業團體保險的長期業務處于急劇萎縮狀態,對商業團險有潛在需求的客戶大都持幣待購;二是政府出臺政策,限制不規范投保行為。2005年中紀委、監察部出臺《關于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決定》,開始對公款消費保險行為進行約束;三是反洗錢法的起草。2006年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反洗錢法》,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中國人民銀行11月14日下發《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并將出臺《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以上政策和外部環境的急劇變化一定程度上表明著進一步規范,但同時增加了傳統團體保險業務開展的難度,擠壓了業務發展的空間,導致了傳統團體保險的困境,雖然這種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保險公司自身管理不規范和外部環境不規范相互作用的結果,但是,保險業依然要直面這一現實,不能怨天尤人。所以近年來行業內眾多有識之士一直在孜孜以求,尋找團體保險的新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重新尋找行業的角色定位,這就是把員工福利計劃市場的開展作為團體保險的主要發展方向。 我國改革開放后恢復團體保險業務以來,團體保險市場經歷了由20世紀80年代快速發展、獨領風騷,到20世紀90年代停滯不前、迅速衰落,再到現在業務轉型、謀求新生幾個階段。團體業務的轉型不僅需要政策支持,同樣也需要理論研究的支持。團體保險何去何從的討論近年來一直從未停息過,包括中國保監會倡導的團體保險論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召開的團體保險工作會議等等,大家深感要集合行業之力,出臺推動團體保險健康發展的一系列政策,包括行業權威參考資料。 本欄目由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項目執行單位 廣州信平市場策劃顧問有限公司主辦 “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資格2007年春季考試正在接受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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