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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應有所賠有所不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 15:14 中國保險報
百言堂 □李理 應賠償相關訴訟費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沒有涉及是否賠償訴訟費用的問題,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據此,交強險是不賠償相關訴訟費的。 問題在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1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仍然會把交通事故責任人及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會依職權追加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并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這是已被審判實踐所證實的趨勢。 保險公司作為此類案件的共同被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承擔與其交強險賠償數額相當的訴訟費用,如果讓被保險人和駕駛員來承擔這筆訴訟費,不僅在訴訟法理論上解釋不通,而且對被保險人也是不公平的。再說,交強險仍然屬于我國《保險法》第二條所調整的一種商業保險,只不過屬于《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所稱的“條款和費率”應當經保監會審批的“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所以,在法律上,不論交強險的經營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其性質仍屬于我國《保險法》調整的商業保險,而且是責任保險,只不過相對于自愿商業保險,它是一種強制商業保險險種。 作為責任保險,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相關的訴訟費用也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相信法院一般也會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訴訟費。這樣一來,交強險條款不賠償相關訴訟費的規定就和司法判例產生了沖突,而且,如果解決不好這個問題,這種沖突將長期困擾保險行業,影響到交強險制度的穩定發展。 對此,筆者的建議是,修改交強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的除外責任規定為“除與交強險實際應賠償數額相當的訴訟費用外,其他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相關費用”。按照國務院新近發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6萬元以內按2.5%交納,約在1500元以內。需要說明的是,不是每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都會發生應由交強險賠償的訴訟費,由于交強險的賠償認定較為簡單,如果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可能發生訴訟前及時跟進處理交強險賠付問題,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訴時就不會涉及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自然也就沒有交強險項下的訴訟費開支。 不應賠償精神撫慰金以及包括鑒定費在內的財產損失 交強險條款第八條規定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的項目,包括了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樣的制度設計存在以下問題: 1、根據我國現行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只有在人身傷害后果較嚴重、通常是造成殘疾或死亡時方可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而在這種情況下,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支出可能已接近或超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因此,所謂交強險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在很多時候只是“畫餅充饑”、“望梅止渴”,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并無實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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