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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出手醫治銀保虛火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5:10 解放日報
9月5日,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銀行、郵政代理保險業務自律公約》下發,對銀保經營過程中的如實告知、手續費等關鍵問題予以規范。就在兩個月前,中國保監會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監管部門如此頻繁出手,讓已經開始降溫的銀保發展得更趨理性。 銀保快速發展的動力 今年一季度,銀行保險高歌猛進,全國銀保業務實現保費收入411億元,比去年同期將近翻了一番,上海同比增長220%。 銀保快速增長的最主要原因是保險公司的積極推動和銀行對資金需求的主動讓步。壽險業這兩年的增長速度大幅下跌,2004年全國增長率7%,2005年也不過14%。這種速度顯然不能滿足保險發展需要。“十一五”期間,保險發展被寄予厚望,各地都制定了發展計劃,如上海市場制定了15%的年增長目標,要保持這樣的速度,顯然需要有所改變。于是,保險公司再次把目光投向見效快的銀保。銀保一般實行躉繳,單筆保費收入高,動輒上萬元。這樣一來,保險快速增長的目的達到了,上海市場上半年的保費增長增幅為27.19%,其中壽險增幅為33.05%,銀保功不可沒。 那些成立時間不長,個險、團險業務一時難以突破的中小保險公司也紛紛將銀保當成了業務發展的突破口。目前壽險市場的絕大部分個險、團險份額都被國壽、平安和太保三家大公司占據,近兩年新成立的公司為了能夠在市場立足,只能發展一些見效快的業務,銀保于是就成為其最佳選擇。 再說,銀行迫于貸款壓力,有意減少吸儲,既然保險公司愿意吸引資金,也就樂得做個順水人情。同時,保險在銀行銷售,手續費非常可觀,有的超過3.5%,讓銀行頗為心動。在貸款不景氣情況下,這筆收入可以彌補銀行的收入,因此,銀行也愿意幫助保險公司銷售產品。 虛火過旺帶來隱憂 然而,銀保的快速發展,并沒有讓人看到金光大道,反而看到了虛火之后的隱憂,如不盡早解決,很容易給壽險發展造成危機。 虛火之一:代理費居高不下。近兩年,新壽險機構大量開張,為了能搶占銀行網點銷售銀保產品,各保險公司開始了手續費上的角力,2001年5年期躉繳產品的手續費不足保費的1%,現在則已高達3.5%。即便這樣,銀行網點也從以往只賣一家保險公司的產品,變成了一對二、一對三,致使保險公司直接的競爭更加激烈,不得已之下,保險公司還要支付其他費用。有消息稱,2005年銀行保險手續費公開對賬結果顯示,保險公司實際支付和銀行手續費收入之間存在9億元左右的資金漏洞,這9億元自然是用在了手續費之外的公關上。 這么高的營銷費用,顯然已經成為保險公司不小的負擔。 虛火之二:急功近利引發退保。保險公司在銀行銷售產品,除了看重網點的便捷性外,還有銀行的可信度。銀保產品銷售時,往往就濫用了這種可信度。 一方面,保險公司讓產品變得非常“誘人”,收益率都高于銀行的存款,如萬能險超過4%而且免稅,這著實能夠打動人。可收益不是說說就可以達到的呀。另一方面,銀保銷售不時發生欺詐誤導,如銷售人員把保單說成儲蓄、借贈送之名行賣保險之實,在沖業務拿手續費的號召下,類似的事情不斷上演。這為將來的退保種下了隱患。據《2004-2005中國保險業發展藍皮書》顯示,2005年退保金達486.9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56.18%。從退保險種看,主要集中在分紅險,同比增長99.04%。退保的原因主要為:分紅收益率達不到預期;一些保單銷售前還存在欺詐、誤導現象。 退保對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很大,由于銀行銷售的主要是躉繳產品,3.5%的手續費等已經支付給了銀行不可能收回。同時,既定的保險投資計劃也受到了影響,保險公司的品牌形象也會受到影響。 虛火之三:投資收益不樂觀。國泰君安(香港)公司研究員戴祖祥認為,在不考慮其他稅費支出的情況下,以保底利率+手續費+利潤做粗略計算,投資部門要提供超過8%的投資收益,才能勉強滿足分紅險承保及利潤要求。就目前的投資情況看,8%的投資收益較難達到。 盡管保險公司投資渠道已經拓寬至股市、基礎設施等,但由于風險原因,保險公司并沒有用足這些渠道。如果投資收益沒有突破,銀保飆升給保險公司帶來的絕不是榮光,而很可能只是負擔。 雙重壓力給銀保降溫 監管機構對于銀保發展中的虛火沒有坐視不管。早在4月份,保監會就到上海等銀保發展快的地區調研,要求保險公司規范發展銀保。根據調研結果,7月份與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這次出臺的自律公約,把《通知》規定具體化,對銀保虛火開出了藥方。 根據自律公約,保險公司必須做到如實告知,宣傳材料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假、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 對于手續費,自律公約規定了保險公司上限額度,如普通型及分紅型兩全壽險躉繳產品,5年期及以下不得超過躉繳保費的2.5%;5~10年期為2.5%~3%;10年期及以上產品不得超過3%;萬能型人身保險躉交產品不得超過3.2%。 保險公司今后將不能高價“拉攏”銀行代銷保險。公約規定,保險公司和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中須明確手續費支付標準,且必須以轉賬方式支付,開具統一發票。保險公司不得向未產生保險業務的代理機構提前預支代理手續費,更不得支付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廣費以及以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在監管加強的同時,資本市場的變化也遏制住了銀保的快速增長。從3月份開始,股市回暖,吸納了一大部分資金流向基金、股市,搶掉了銀保持續快速增長的部分資金。最近,央行調高存款利率,對以投資為主的銀保也起到了降虛火的作用。 總之,在監管和市場環境的交互作用下,銀保增長自然大幅減緩,日益趨于理性,這無疑是件好事。以上海為例,從4月開始銀保收入每月遞減,7月份的銀保收入只有5億元多一點,而一季度每月平均近11億元。業內人士估計,下半年的銀保收入還會繼續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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