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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巨災保險的現狀與應對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 14:04 中國保險報
□姚慶海 我國保險業處于發展初級階段,尚難以滿足社會的保險需求,尤其是保險補償過低,滿足不了社會巨災保障需求。我國保險業發展滯后表現在保費收入、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等指標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甚至低于有些發展中國家。保險業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不相匹配,這不僅與保險業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地位不相稱,而且與世界其它國家的保險業發展趨勢及發揮作用嚴重不符。此外,我國保險業在災害管理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保險業整體實力不強,承保能力較弱 自1980年恢復國內財產保險業務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財產保險市場取得了巨大的發展,其中財產保險的保費收入從1980年的4.6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億元,平均增長率為25% ,高于15.9%的同期國內生產總值平均增長率;財產保險的保險深度與密度都以較快速度大幅度提高,財險密度從1980年的0.48元/人增加到2005年的94.06元/人,財險深度從1980年的0.10%提高到2005年的0.67%。但總體而言,我國原保險市場的巨災風險分散能力仍非常有限。 市場供給能力是整個保險市場最大能夠承保的風險總量。為保證償付能力,各國一般都要求保險公司的最大自留保費為資本金加公積金的一定倍數。因此,一國保險市場的資本金總量可以用來衡量一國保險市場的供給能力。而2001年我國財險市場前9家主要公司的最大自留承保能力僅為693.67億元人民幣,約合不到90億美元,而2001年全球“財富500強”中排名最后的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日本安田火災海上保險公司一家的營業收入就達到了113.06億美元。可見,我國財險市場的供給能力非常有限。 我國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的多發國家。隨著我國經濟發展,人口密度增大、財富集中程度上升,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日益嚴重,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重大威脅。我國各類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嚴重依賴于國家財政,使本已緊張的國家財政承受了巨大的壓力。保險這種社會化的風險損失承擔機制在管理巨災風險方面的作用遠未發揮出來。保險保障不足,給災后群眾的生活和重建造成極大困難。在廣大農村,常年受到各種不同程度的自然災害等襲擾,全國平均每年成災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 10.7%,成災率為40.3%,嚴重影響農業的豐收和農民的生活。盡管損失嚴重,但由于對低收入的農民來說,為不可預見的災害事故購買保險是一項十分奢侈的支出,因此,他們很少通過購買保險預防災害事故,享受不了相應的保障。近幾年來,由于農民收入水平低、保險意識不強,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商業保險公司缺乏經營積極性,導致農業保險逐年萎縮,險種不斷減少,保費收入大幅下降。2005年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7.5億元,僅占全國財產險保費收入的0.6%。說明我國低收入階層受到的保險保障程度低,也削弱了保險業在農村自然災害管理中的作用。 巨災風險的管理水平低,技術不成熟 目前,我國保險業尚未建立完備的風險數據庫,災害信息發布和統計不充分,相關信息不能夠實現共享,對各類災害事故的認識不足,客觀限制了保險業防災抗災的能力,不利于保險業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也不利于對防災防損工作的指導。我國保險公司在擴展保險業務時,在承保前的風險評估能力不足,單純注重保費收入增長,而防災防損工作相對薄弱,特別是防災技術不足,專業人才缺乏。 此外,我國尚未建立應對災害事故的保險制度,政府和保險業在災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確,直接影響到保險業發揮災害管理作用。當前我國巨災保險業務是以商業化模式運作的,但由于巨災保險風險較高,各家保險公司受償付能力的限制,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分別對地震等巨災風險采取了停;驀栏裣拗埔幠!⒂邢拗瞥斜5恼,以規避經營風險。由于巨災造成的后果十分嚴重,沒有巨災保險保障,對我國居民的家庭財產安全構成重大隱患。通過建立政策性家庭巨災保險制度,確立社會成員、政府和保險機構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輕國家財政壓力,轉變目前巨災損失補償過分依賴政府財政的局面;也可以改變由于國家財力有限,損失補償資金嚴重不足,受災群眾的經濟損失得不到及時有效補償的狀況。 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巨災保險因其風險的集中性和損失的巨大性,僅憑政府或單純保險公司商業運作都無法完全承擔。因此,通過政府的政策支持,充分發揮保險業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讓保險業充分參與災害補償對我國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整體性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的思路 第一,從保險的定義和發展層面來看。保險是集中多數人的力量承擔風險的機制;按照大數法則,調動所有面臨相同風險的人身和財產等資源,本身就是一種資源整合機制。在風險分散與風險配置方面,保險機制有著自己獨特的優勢。 保險的起源與發展歷程中,首先是1666年倫敦大火后,原保險(直接保險)出現;后來保險技術進一步發展,共同保險和再保險逐漸誕生,風險的分散超越了一個國家的范圍而得以在全球范圍內分散;通過保險、共同保險和再保險機制發揮作用可以整合全球保險業的資源,以應對巨災風險對保險業的挑戰。 第二,從政府對巨災的救助來看。政府可以調動全社會的力量應對巨災事件,如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集一國之力或地區整體力量應對巨災。但巨災損失的特性決定了其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需要動用全社會力量綜合解決,亟需轉變以往的巨災應對策略,即政府從災害的事后補償轉變為事前預防事中應急管理和事后補償并重,從注重工程手段(建壩、修水庫等)轉向非工程手段(或者二者結合),從單一的巨災補償機制轉向注重災害全過程、多因素整體性補償機制轉變。 第三,20世紀末,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逐漸結合起來,巨災風險被分散到實力強大的資本市場上,實現了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整合。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整合,拓展了巨災風險的可保性,同時提升了人類應對巨災的能力。 第四,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主要是論述公司整體性風險管理概念的發展與保險的發展。其歷程包括:(1)“二戰”后公司風險管理出現整體性解決機制(方法);(2)保險從原保險到再保險到ART等新型保險方式的演進。 第五,從人與自然的關系來看。人類的行為對自然界造成巨大的影響,自然界又反過來進一步影響人類的生存方式。人類應當調整自己對待自然的方式,轉變掠奪自然的理念,使人類與自然的關系更加融洽、和諧。 第六,從哲學的高度來看。整體性損失補償機制充分地體現了系統論的觀點。從原保險與再保險的整合,到保險業與資本市場的整合,從微觀企業的風險管理擴展到整個社會的風險管理,繼而發展到社會各界運用各種有效資源,充分參與到巨災損失補償機制之中,最終達到最大程度的分散風險與補償損失,減少巨災所帶來的社會連鎖性沖擊。這一切思路的出發點,就是將巨災風險及其損失補償機制視為一個前后聯系、有機統一的整體,在唯物辯證法和系統論等哲學觀點的指導下,構建整體性的巨災損失補償機制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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