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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有望費改稅 十一五期間將正式實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 09:59 大洋網-廣州日報
【來源:廣州日報】 本報訊 (記者李妍)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被擺上了重要位置,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昨天,在東莞召開的全國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費征管工作會議上,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透露,“十一五”期間,稅務部門將積極推進修訂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深入開展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理論研究和立法準備工作,以改革為動力,促進社保費各項工作。 記者了解到,目前,全國有河北、內蒙古、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寧波、安徽、福建、廈門、湖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云南、陜西、甘肅和青海等19個省市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全部或部分社會保險費。今年以來,稅務機關組織的社保費收入繼續保持平穩增長態勢,截至6月底,稅務機關累計征收社保費1484億元,比上年增長22.69%,同比增收275億元。 將變現在的自愿參保、動員參保為依法強制參保,從而廣開稅源 有專家提出,當前盡快實施社會保險費改稅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已日趨成熟。社會保險“費改稅”后,可以廣開稅源,將徹底改變現在自愿參保或者動員參保的做法,可以依法強制覆蓋全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戶及其職工個人以及其他納稅人,從而大大增加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為保持社會穩定、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和基本生活提供充足資金。社會保險費改稅后,可以形成“稅務機關征收,社保部門使用,財政部門監管”的管理新模式,實現收支兩條線,確保社保基金安全。開征社會保障稅也能較好地與國際籌資方式接軌。目前全球14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其運行模式有不少成功經驗可供借鑒。 “社會保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負水平應同時設計” 專家還建議,要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稅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稅負水平要同時設計,其總體稅負的確定要考慮企業和個人承受能力,將所得稅稅率適當降低,同時要抑制其他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各種合理性收費的負擔水平,這有助于社會保障稅的順利出臺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為鼓勵企事業單位為職工設立補充養老保障和促進商業保險的發展,可對一些保障項目適當給予一定期限的稅收優惠政策。 社會保障稅問與答 問: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包括哪些單位和個人?農民納不納入社保稅征稅范圍? 答:研究人士建議,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應包括各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職工個人,某些稅目(如醫療保險)還應包括行政機關和職工個人。 對廣大農民的征稅問題是需要認真研究的關鍵問題,因為我國現階段還沒有支撐對農民社會保障的財力,故對農民征稅問題應采取“分步實施、逐步到位”的辦法,目前暫不宜將其納入社保稅征稅范圍,但進城到企事業單位就業的農民工應作為納稅人。 問:社會保障稅的稅目有哪些?具體稅率以及繳稅方式怎樣? 答:在社會保障稅的稅目方面,研究人士建議,確定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事業保險三個項目。這三項保險對社會經濟影響最大。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等將來再逐步納入。 具體稅率的確定需要經過大量科學預測和計算。按照公平原則,可對低收入者設立起征點。 在征收管理上,由地稅機關遵循屬地原則負責征收,按月計征。職工應繳部分由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連同單位應負擔的部分由單位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自由職業者可按規定期限與個人所得稅一并申報繳納。 覆蓋面太小 費率不統一 統籌層次低 缺法律支持 以“費”籌社保存四大不足 來自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的一份研究分析報告認為,“費”與“稅”盡管同是政府組織收入的形式,但它們具有本質的不同,相比而言,稅更具有強制性和公正性,從而可以保障社保基金的籌集。目前以“費”的形式籌集社保資金,存在以下不足: 一、社會保險覆蓋面小,支撐能力弱。以費的形式籌集資金不具有強制性,因此,社保費繳納采用了動員參保形式,導致大多數省市社會保險只覆蓋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非國有經濟覆蓋面很小。而且,2001年以來,在覆蓋的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中,參保人數平均增速4.04%,已經低于離退休職工人數6.64%的平均增速。 二、費率不統一,企業負擔懸殊。由于不是帶有固定性特點的稅收,目前各省、地市甚至各縣市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不統一、費率不統一,造成不同地區間企業的保險費負擔懸殊,制約了企業發展的平等競爭條件和統一市場的形成。 三、統籌層次低,個別地區出現挪用巨額社保費的問題。由于收費各地自行定政策,因此無法實現高層次統籌,國內個別地區出現挪用巨額社保費的嚴重問題。目前除陜西等少數省(直轄市)實現省級統籌外,其余地區大都以市縣級統籌為主,統籌層次低,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差、基金調劑功能弱,導致部分地區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時發放困難。 四、社保費征管缺乏法律支持,影響征管效率。現行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征收依據和執法依據缺乏應有的剛性,如遇到拒繳、少繳或拖欠社保費時,征收部門難以采取扣款、罰款和保全等強制措施,執法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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