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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政策趨向國際化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14:58 中國保險報
陳富良 省政協委員、江西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博導 國十條當中有關保險業監管方面的變化,我個人理解為是體現在這么幾個方面,第一個變化是國十條再一次強調了建立以三大支柱為核心的現代保險監管制度,即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這個原來我印象當中就是吳主席在國際保險監督官學會上多次提到過,但這次已經上升到政策高度,這也意味著我們的保險監管在向國際化靠攏;第二個變化是在嚴格準入的條件下,政策上已經允許設立新型的專業保險公司,這就意味著保險監管的對象和范圍將會擴展;第三個變化就是提倡創新,優化保險產品的種類和結構;第四,再一次重申了建立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以及行業的自律問題。 此次政策的出臺從總體上來看,還是在向國際化靠攏。比如保險行業準入制度的管制。盡管在文件中還是提出嚴格準入管制,但是在業務領域、費率方面的管制,應該還是保持一種放松管制的趨勢。但是核心內容,如償付能力監管、風險監管方面不會變化。對風險控制方面(“三農”保險、健康保險、責任保險)開始與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找到一個結合點,采取立法強制的方式來推行保險制度。這給建立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發展,給江西省保險業的發展帶來了契機。 對于江西省保險業的發展,我提一個建議:抓試點。試點可以得到一些比較優惠的政策,這些優惠政策將對江西保險業的 發展帶來巨大優勢。江西在保險監管方面可以走兩條路:一、跟著政策走,如農業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二、可以借助此次國十條中“鼓勵創新”的方法,以創新的方式創建試點,這樣就能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獲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方式來支持、發展關系國計民生的保險業務,同時又能把商業保險和社會經濟發展結合起來。通過創新(比如贛州模式)的方式,爭取一個試點權,拿到優惠政策,這是促進當地保險業發展的最有效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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