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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嚴防保險公司關聯交易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3:1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初稿)》近日發布保監會嚴防保險公司關聯交易 證券時報記者徐濤 本報訊保監會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框架的步伐逐步加快。在年初下發《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后,近日保監會公布了《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初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以及三個相關文件的征求意見稿。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保險公司與股東的關聯交易將成為監管部門今后監控的重點。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保險公司過去的投資主要集中在銀行存款和國債等有限的幾個品種上,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拓寬,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面臨的各種風險空前加大。對此,保險公司與股東的關聯交易將成為監管部門今后監控的重點。“當然,暴露在陽光下的關聯交易無可厚非。”他說。 上述《暫行辦法》規定,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批準。已設立獨立董事的保險公司,其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以及對被保險人權益的影響發表書面意見。保險公司董事會在審議關聯交易時,與該交易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表決;保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時,與該交易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暫行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對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組織一次專項審計。同時特別明確,“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 《暫行辦法》還明確了法律責任。規定,保險公司股東如果違反相應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對情節嚴重的控股股東,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如果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重大關聯交易或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據了解,此次與《暫行辦法》初稿同時公布的,還有《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征求意見稿)》。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隨后,保監會還要陸續出臺總精算師、合規責任人、高管人員培訓、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以進一步落實《指導意見》的要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切實防范和化解風險。他說,以前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是市場監管,但由于監管力量的饋乏,監管效果不盡理想。今后,保險公司要自己建立公司治理結構體系,風險防范問題要自己解決。這不僅能提高監管效率,節約監管成本,而且有助于公司自身良性發展,自我約束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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