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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獨董薪酬可試股權激勵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盧曉平 保險公司獨立董事有望享受與中央企業和上市公司不一樣的待遇。 因為昨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四項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其中的《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明確列出,保險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可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目前對中央企業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規定,將獨立董事排斥在外。 國資委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明 確指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等外部董事和監事。證監會進一步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 由此看來,保險公司在對待獨立董事薪酬方面有所突破。 《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需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獨立董事薪酬一般由基本報酬、董事會會議津貼、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津貼等構成。獨立董事薪酬可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獨立董事薪酬標準由董事會制定預案,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獨立董事薪酬可實行股權激勵在國際慣例中可尋。資料顯示,美國公司獨立董事的報酬包括兩部份,除固定薪酬外,還可從公司獲取作為激勵措施的本公司股票期權。 對此,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說,上市公司對獨立董事的約束與保險公司對獨立董事的約束在定位上有嚴格的區別。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主要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而保險公司的獨立董事主要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和債權人的利益,因為保險公司有高負債的特點。相關報道詳見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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